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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规定: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种、数量。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审批(包含初次和变更)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最高持票数量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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