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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转让财产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第十五条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因此,贵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税款,但是应该协助税务机关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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