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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5 答:根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闽政﹝1986﹞93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
(三)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种形式、名称支付的货币、实物和其他偿付方式折价的总和。免税单位和私有出租的房产,以应收租金额为计税依据;城镇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房产,以实收租金额为计税依据。”
因此,纳税人出租自有房产,以应收租金额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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