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698 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执行监控。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