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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如果工程已开工建设,施工方收到建设方预付的工程款,会计上可以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增值税上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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