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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如贵公司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预收款项,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进而进行按规定计算税前扣除,但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转为收入后,不得再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只能作一次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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