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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税函[2008] 828号规定:
第三条: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 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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