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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1) 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
(2) 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 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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