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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无明文规定,如辽宁政策:
(1)对地下停车位产权属开发商的,其长期出租或销售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按租金收入从租征房产税,如一次性收取费用的,按年征房产税;
(2)对地下停车位产权属人防办的,人防办收取费用符合省局[关于暂免征收地下人防工程房产税的批复](辽地税函[2011]183号)规定的,免征房产税,不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人防办按收费标准缴房产税;
(3)开发商将产权属人防办的地下停车位长期出租或销售地下车位使用权的,属转租行为,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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