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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 答:根据财税[2011〕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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