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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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