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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 号)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作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征房产税,3年免税期满后不再享受该项减免。
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当地规定申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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