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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 答:(一)免税规定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二)减税规定
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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