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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规定,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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