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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规定:“第八条 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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