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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答: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在开始经营之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规定处理(即自支出发生月份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国税函[2009]98号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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