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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 答: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和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根据(财税[2018]64号)规定,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注意:一是委托境内个人研发要取得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二是委托境外个人的不可加计扣除;三是委托研发费,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四是受托方为关联企业的,需向委托方提供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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