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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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