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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如果贵公司在2020年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则不仅不能享受高新企业优惠税率,对之前先按15%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还应当按照法定税率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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