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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答:要提供。
11月征期时对于纳税人2-12月的免税核准,依据仅是2-10月的财务报表资料,实际上是基于纳税人自身对2-12月尤其是11-12月经营情况的预判,存在着不确定性。
因此,纳税人应于2021年1月20日前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并就2-12月是否符合免税条件作出最终说明,由税务机关开展审核并对2-12月免征税款进行最终清算。经认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由税务机关作废已经出具的《减免税核准通知书》,纳税人应补缴已享受免征的全部税款(包括5月征期时已预免征的2-4月税款和11月征期免征的5-12月税款)。
鉴此,纳税人在提出2-12月免税申请时应坚持谨慎原则,并对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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