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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丢失不需要销售方重新开具发票,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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