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集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需要留存什么备查资料?
发文时间:2020-12-17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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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备查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这些资料就是企业进行研发过程的资料。从研发部门进行收集就可以。


对研发费用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印发)的相关规定,按照分项目进行准确归集,做到合法合规就可以防范税务风险。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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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退还保证金及税款:第一批印发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及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单位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申请退税的进口单位,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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