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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答:利用地下人防设施作为车库(位)的土地增值税处理,目前没有统一的政策规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 8号)第三条规定:“依法配建并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允许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6] 1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二款规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办理确权的人防地下车库,如纳税人能证明人防地下车库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人防地下车库产权已移交给政府主管部门的,其成本、费用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允许扣除;否则,其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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