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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答:订金、诚意金均不属于建立在购房合同上的预收款性质,在合同签订日之前,此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应税行为尚未成立,不应作为预收账款征收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订金暂时可以记在“其他应付款”。
但是,签订合同之后,订金、诚意金(保证金、VIP卡)马上要从其他应付款转到预收账款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签了合同还把诚意金放在其他应付款是错误的,这也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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