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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13 号)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 年第61 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第四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 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规定,2020 年7月1日以后,你单位支付在校大学生实习劳务报酬,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如果你单位每月支付每位实习生劳务报酬均低于5000 元,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后无须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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