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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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