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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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