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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因此,收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款,账务上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影响企业利润总额,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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