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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只有动产和权利可以用于质押,商业银行可接受的财产质押如下:
1.出质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
2.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3.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
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包括合同债权、不动产受益权和租赁权、项目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侵权损害赔偿、保险赔偿金的受益转让权等。
那些法律法规明文禁止流通转让或是存在权属纠纷的财产,即使属于上述分类,银行也是不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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