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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 税法第六条: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所得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
当年应补或退税额=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本年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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