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邮政储蓄汇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
根据中华全国国务院令第272号的决定,从1999年11月1日开始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87号)三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落实。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收到本文后,应立即将国家税务总局的三个文件转发至所辖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收到本文后,应立即组织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特别是城乡信用社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督促各储蓄机构按时做好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的各项柜台操作准备,及时处理准备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监督各储蓄机构按时实施。
三、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应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的规定,由主管领导负责,周密布置储蓄网点的各项操作工作,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反映并共同解决开征利息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此项政策按时执行。对于影响开征储蓄存款存利息税的问题要立即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税务部门制定的宣传口吃劲,积极配合,张贴公告,对存款人说明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后的有关变化。对于无法解答的问题及时请当地税务部门帮助解决。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金融机构在开征利息税之后,应加强对储蓄存款变化及其资金流动的分析,同时跟踪分析各方面的反映,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010-63417903,传真:010-6341797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传真010-66012765)。
中国人民银行
1999年10月8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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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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