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负担的电商费用,增值税怎么交,发票怎么开,账怎么做
发文时间:2021-09-23
作者:翟纯垲
来源:垲语税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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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甲公司(以下简称电商)在乙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销售货物,平台实行促销计划,通过平台购买电商货物的消费者,均可享受9折优惠。


  假设某月电商在平台上销售货物含税价113元,消费者支付101.7元(113×90%),剩余11.3元(113×10%)由平台支付给电商。


  电商销售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


  二、解析


  1.电商税务处理:(分析以下三个方案):


  方案A:电商向平台开具相应货物的发票


  电商向消费者开具101.7元(113×90%)税率为13%的发票,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申报未开票收入对应的销项税额)11.7元【113×90%÷(1+13%)×13%】,向平台开具11.3元(113×10%)税率为13%的发票,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3元【113×10%÷(1+13%)×13%】。


  分析:


  电商未向平台销售货物,向其开具销售货物的发票不妥。


  有观点认为,可以理解为平台向电商采购货物后再向消费者无偿赠送货物以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实务中该处理基本无操作性。


  方案B:电商向平台开具相应服务的发票


  电商向消费者开具101.7元(113×90%)税率为13%的发票,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申报未开票收入对应的销项税额)11.7元【113×90%÷(1+13%)×13%】,向平台开具11.3元(113×10%)税率为6%的的发票,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0.64元【113×10%÷(1+6%)×6%】。


  分析:


  电商向平台提供了促销服务,向其开具服务费的发票。该方案的缺点是,电商销售了113元的货物,但其中的10%按照6%缴纳增值税,有少缴增值税的风险,在实务中已经有税务机关对此提出了异议。


  方案C:电商向平台开具相应服务的发票,按照货物税率申报增值税


  电商向消费者开具101.7元(113×90%)税率为13%的发票,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申报未开票收入对应的销项税额)11.7元【113×90%÷(1+13%)×13%】,向平台开具11.3元(113×10%)税率为6%的发票,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3元【113×10%÷(1+13%)×13%】。


  分析:


  电商向平台提供了促销服务,向其开具服务费税率为6%的发票。为了避免上述少缴增值税的风险,在增值税申报时,该部分按照货物税率填报相应销项税额。


  当月申报表中,开具发票的销项税额申报12.34元【113×90%÷(1+13%)×13%+113×10%÷(1+6%)×6%】,未开具发票的销项税额申报0.66元(13-12.34)。


  该方案的缺点是,电商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平台却只能按照6%的进项税抵扣。


  结论:综合以上方案及分析,方案C简单易操作且税务风险较小。


  2.电商账务处理:(单位:元)


  借:应收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无论是哪个主体向电商付钱,只要构成了销售货物的收入对价及其组成部分,电商均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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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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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