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24]168号 2024-09-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9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建设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区,是以中小企业为主体,定位在地市级行政区划内,在开放合作方面具有较强示范效应,发展规划科学可行、创新能力突出、治理服务高效的产业集聚区,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促进合作区建设发展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提升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坚持上下联动和资源协同,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合作,服务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助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促进合作区建设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申报认定,健全动态跟踪管理和定期评价机制,推动出台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组织开展服务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促进合作区建设发展工作,负责合作区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他日常工作,开展服务活动,出台扶持政策措施。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合作区申报认定按照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申报主体为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报合作区须符合《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认定标准》(见附件),在发展规划、开放合作水平、创新能力、优质中小企业培育、管理服务效能等方面达到相关要求,且合作区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事件,不存在严重失信、重大违法违规等行为。
第七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主体依据本办法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合作区申报进行受理,依据认定标准开展初审(包括实地审查),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和推荐文件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主体进行评审(包括实地抽查),择优形成合作区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八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合作区于每年3月31日前梳理总结合作区上一年度发展报告,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合作区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结合年度发展报告考核合作区五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五年。
第十条 合作区发生名称、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起的30个工作日内,由申报主体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完成变更。
第十一条 合作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认定:
(一)存在虚假申报或存在数据造假的;
(二)不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报告的;
(三)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发生名称、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等重大变化未及时变更报备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严重失信行为;
(六)重大违法违规等行为。
第四章 促进发展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资源协调、动态跟踪和业务指导,统筹推进合作区建设发展工作。发挥中小企业双多边对外合作机制作用,搭建交流合作平台,组织展会论坛、经验交流、跨境撮合、人员培训等活动,加大中小企业“引进来”“走出去”支持力度。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部门协同,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政策协调性,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十四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推动服务力量与服务资源下沉,提升协同服务、精准服务、智能服务能力,为合作区提供全方位、高质量、多层次的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合作区在国际化发展创新做法、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服务体系建设、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典型经验总结,树立标杆形象,进行宣传和示范推广。
第十六条 合作区结合自身优势特色和资源禀赋,聚焦中小企业高水平开放合作,滚动编制建设发展规划,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推动内外资源互联互通,支持合作区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贸易投资、产业合作等领域对接国际优质资源,提升国际竞争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合作区继续有效,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起实施。
附件: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认定标准(2024年版)
附件
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认定标准(2024年版)
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以中小企业为主体,定位在地市级行政区划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功能划分,企业年营业总收入一般不低于100亿元。合作区须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不存在严重失信、重大违法违规等行为。合作区认定实行百分评分制,设置以下五个方面指标,总分须达到60分及以上,其中“具有较高开放合作水平”须达到18分及以上。
一、具有科学可行发展规划(15分)
合作区积极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围绕提升开放合作水平、增强创新能力、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健全服务体系等方面滚动编制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方案,发展目标科学合理、切实可行,重点任务和工作举措明确清晰、可考核,有效带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具有较高开放合作水平(30分)
合作区积极推进中小企业高水平开放合作,拥有不少于10家外资或合资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额增速或出口贸易额增速高于本省(区、市)近三年平均水平,与海外园区或机构建立稳定务实的合作机制,设立海外分支机构或海外联络站。国际贸易渠道畅通,常态化开展国际市场对接、产能共享、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产业集聚效应明显,相关产品质量高,具有一定的国际品牌知名度,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
三、具有较强创新能力(20分)
合作区重视研发持续投入,中小企业研发经费近三年年均增长率高于4%,统筹建立了多元创新平台,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完善,拥有不少于1家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在海外建立或合作的研发机构不少于1家,聚集国际创新资源,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有效发明专利近三年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0%或国际发明专利(PCT)数量不低于5个。
四、具有显著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成效(15分)
合作区持续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中小企业营业收入占合作区营业总收入60%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对外合作水平较高的优质中小企业,其中不少于1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不少于1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不少于20家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能力较强、体系健全,持续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发展成效显著。
五、具有较强管理服务效能(20分)
合作区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管理和运行机制完善,引入国际化服务机构,在政策宣贯、创业创新、市场开拓、合规经营、人才和技术引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商务和法律指导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精准化、专业化、国际化服务,实现合作区内企业全覆盖。
中西部、东北地区申报认定合作区,上述指标将予以适当放宽。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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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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