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研发优惠,准确判断研发活动是前提
发文时间:2024-06-06
作者:马泽方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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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鼓励科技创新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之一,企业的研发活动是否为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活动,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关键和难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准确,首先要判断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然后才是研发费用归集是否准确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突出一个“新”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专门用一章着重讲解何为研发活动,其中多次提到“新”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在研发活动判断要点及内涵中,要求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如获得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标准等。例如,该活动是否要探索以前未发现的现象、结构或关系?是否在一定范围要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研发成果是否不可预期?如果回答为“是”,说明该活动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

  实践中,判断某项研发活动是否符合减免条件对税务部门来说难度很大。例如,甲公司研发出了全国首创的A产品,可以加计扣除,次年乙公司也研发出了A产品,这时A产品已不“新”,是否意味着乙公司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其他以A产品为创新目标的企业还能否称之为“新”?若丙公司研发出的A产品能耗只有甲公司的一半,是不是又可以视之为获得了“新技术”?而丙公司的这项研发中,哪些技术是全新的,哪些是使用的已有技术,都是困扰税务部门的难题。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了“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等7项不适用于加计扣除的活动,但在实践中,要作出准确界定并不容易。笔者曾在调研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某直播平台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是在主播的屏幕上加上动画效果,税务人员认为这就是个简单的升级,但企业认为这是个全新的研发。企业作为实际研发者,不会认为自己的付出是简单的,税务部门作为旁观者,看不出创新性在哪里,由此产生分歧。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列举了智能多功能办公桌和微信社群粉丝经营平台两个例子,从描述来看,确实是两个新产品,技术也很“高大上”,但经专家判定,前者属于“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后者属于“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都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是否为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标准,是否为常规性升级,都不是仅靠税务部门能够准确判定的。笔者认为,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由科技部门而非税务部门来判定。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对全国范围内科技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作出详细规定。前不久,四川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发布了《四川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实施细则》,明确了研发项目的鉴定对象、范围、鉴定部门和鉴定内容,以及研发项目的鉴定程序、时间、对有异议鉴定结果的复核程序和鉴定所需材料,特别是明确了鉴定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要求建立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协调机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施行以来,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笔者建议,各地科技部门与税务部门尽快建立研发活动鉴定机制,对于判定是否属于研发,科技部门较为专业,研发费用归集是否准确,税务部门较为专业,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更好地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降低纳税人的风险。此外,对于金额较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建议列入事先裁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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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支持军警用工作犬进口利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8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进口种子种源、军警用工作犬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026年8月26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第1048号公告,公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原五部门公告第680号同日停止执行。至此,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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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退还保证金及税款:第一批印发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及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单位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申请退税的进口单位,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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