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总结》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4-07-08
文号:国税发[2004]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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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已经圆满结束。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国税发[2004]29号)精神,围绕税收宣传月主题,结合税收中心工作,以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为重点,运用各种生动活泼的宣传形式和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开展了丰富多彩、效果显著的税收宣传活动。现将《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总结》印发给你们,同时推荐一批各地在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中的优秀创新项目。希望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总结税收宣传月活动经验,学习和借鉴各地税收宣传好的做法,不断改进和创新税收宣传形式和手段,拓宽宣传渠道,深化宣传内容,注重宣传实效,进一步把税收宣传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八日


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总结


  今年4月,是第1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围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主题,因地制宜、求实创新,精心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税收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推动了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

  今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要特点是:

  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确保项目落实到位

  总局领导对税收宣传月十分重视。谢旭人局长在去年年底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要求“认真开展好第1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集中进行税法宣传普及教育”。宣传月前夕,谢旭人局长、钱冠林副局长听取了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的汇报,对税收宣传月工作做出具体批示。宣传月期间,总局领导多次参加税收宣传月活动。3月30日,谢旭人局长就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接受了中央主要媒体的采访。4月1日,总局邀请中宣部、人大、政协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著名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共同参加了“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座谈会,谢旭人局长作了主题报告。同日,纪检组长贺邦靖参加北京市地税局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我国首部税务题材情景喜剧《税务所的故事》新闻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4月3日,谢旭人、贺邦靖来到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在西单文化广场举办的大型全国税法宣传咨询日活动现场,参加税法咨询,回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谢旭人局长现场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采访,在《新闻联播》等新闻节目中滚动播出;人民日报以“局长上街宣传税法”为题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4月15日,谢旭人局长参加了天津市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举办的“税企座谈会”。总局领导对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高度重视,极大地推动了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

  为搞好今年的宣传月活动,总局强化了税收宣传措施。一是加强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策划。年初,总局在江苏省召开了税收宣传月活动策划会,及时下发了开展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提出今年宣传月继续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主题,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统一组织筹划与分散灵活开展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创新形式,务求实效,做好今年税收宣传月工作。二是加强与中央主要新闻媒体的沟通,提高稿件的刊播率。在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社每日电讯、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等中央级新闻媒体共刊播新闻150余条,其中,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东方时空》、《今天》、《金土地》等栏目制作播出新闻和专题报道21条。三是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宣传信息的交流。通过总局《税务简报》编发“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8期。四是加强对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检查和督导。通过电话、网络了解宣传月进度,并先后赴辽宁、江苏、安徽等地参与和督查税收宣传月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把税收宣传月活动作为全年工作的重点之一,普遍成立了税收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早制定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采取措施,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周密部署税收宣传月各项活动,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障。同时,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对宣传月活动的重视和支持。各地党政领导或撰写文章,或发表电视讲话,或题词致信,或亲临宣传活动现场等。各地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带动了全社会支持参与税收宣传活动的积极性。

  二、上下联动,协同配合,形成税收宣传合力

  今年税收宣传月,总局协调组织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了统一的“全国税法宣传咨询日活动”、“送税法活动”和利用因特网进行系列税收宣传活动。全国税务系统充分发挥税收宣传的整体优势,横向联合,上下联动,形成以总局统一组织,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密切协作,当地党委、政府积极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格局。

  (一)同心协力,全国税法宣传咨询日活动轰轰烈烈

  4月3日,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全国税法宣传咨询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您面对面”活动。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当地党政部门统一协调、共同携手在繁华街道、集贸市场、集镇等人员集中的地区,开展了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税收宣传咨询日活动,实现了税务部门、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良性互动。辽宁省国税、地税系统联合在全省城乡以设台咨询、文艺演出、图片展览、发放传单、知识竞答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日活动;四川省、成都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美好成都”税法宣传咨询,举行猜灯谜、舞龙狮、税收百题有奖问答、中小学生诵读优秀作文和现场绘画等活动;青海省国税局、地税局在西宁中心广场隆重表彰全省50户A级诚信纳税企业,并举办大型广场文艺演出;海南省国税局、地税局举行宣传月启动仪式暨授予孙衍吾“优秀义务宣传员”荣誉称号大会;河北省国税局、地税局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百尺长卷签名活动;青岛市国税局、地税局在五四广场举行“三送三促进”活动启动仪式;大连市国税局、地税局组织了《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知识现场有奖竞答活动;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举办“深圳老东门税法宣传一条街大型咨询”活动;厦门市国税局、地税局的12366工作人员,身披“12366为您服务”字样的彩带,采取“12366纳税咨询有奖问答”和“从小学税法有奖问答”的形式宣传税法,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二)重点突出,送税法活动实实在在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广泛开展送税法进企业、社区、市场、农村、家庭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个人所得税、涉农税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税收政策的宣传。青岛市国税局与市团委向社会公开招募2万名青年志愿者,聘任450名税法监督员,共同深入全市130个乡镇近40万户农家,发放“惠农税收政策监督卡”1.6万余张;河南省国税局将税收优惠政策、纳税服务指南、优质服务措施,通过“纳税服务直通车”送到千家万户;内蒙古国税局深入社区、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走访上万家纳税户宣传税法;内蒙古地税局8000名地税干部走进蒙古包,开展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福建省国税局在省最大的农贸市场举行“送涉农优惠政策下乡活动”启动仪式,送涉农优惠政策进村入户;辽宁省沈阳市国税局针对老工业基地下岗失业人员多的情况,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宣传;重庆市国税局利用在城乡设立税法宣传站、乡镇广播站、闭路电视、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千家万户活动;广西北海市国税局组织开展“送税法进千渔家万农户”活动;陕西省基层地税局利用到农村巡回放映电影之机,播放税法宣传幻灯片、散发税收宣传资料。

  (三)拓展渠道,互联网税收系列宣传红红火火

  今年税收宣传月,总局加大了利用互联网开展税收宣传的力度。一是在总局互联网站建立第1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专栏,发布税收宣传月重要活动文字新闻和图片新闻27篇;刊载了前12个税收宣传月的主题、口号、通知、总结等文件资料;转载有关媒体涉及税收宣传月的报道,方便了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宣传月活动信息的查阅和交流。二是开设“税收·发展·小康”专题论坛,发布贴子365个,浏览最多的达220次。三是在网上组织个人所得税知识竞赛,近万人参加了竞赛,获得满分成绩的611人。四是制作了新时期税制改革问答、下岗再就业税收政策问答、涉税违法案件曝光三个专题,编辑税收政策法规专刊等,受到广大网民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

  各级税务机关在宣传月期间以互联网为平台,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和咨询。江苏省国税系统建立30多家网站或网页,形成了一个融税收宣传与税收服务于一体的国税窗口;广东省地税系统16个市(县)先后建立网站,向社会发布税收信息;山西省国税系统全面更新网页内容,开辟纳税指南、最新政策咨讯等栏目和设置咨询信箱、监督举报等专项服务内容;河南省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开展局长与纳税人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网上咨询和交流活动;福建省国税局在《福建日报》、《福建之窗》网站开辟“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系列报道;江苏省地税局向全省600户纳税人赠送中国税法远程教育培训网卡,纳税人可以随时上网学习税法;深圳市地税局举办“QQ会员学税法”有奖知识问答活动;安徽省合肥市地税局与电信部门联合在“江淮热线”上举办“网友话税收”活动,与广大网友进行网上税收交流。

  (四)巩固提高,传统税收宣传活动有声有色

  新闻媒体和办税服务厅是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传统阵地。今年,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发挥和巩固新闻媒体和办税服务厅的宣传优势,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税收宣传活动。

  通过新闻媒体表彰先进和曝光典型涉税案例,教育广大纳税人。4月15日,总局通过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了11起涉税案例,同时组织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的记者对江苏省南京市国税局警税联手查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进行采访,并在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新闻30分》、《今天》栏目中播出;浙江省地税局将典型涉税案例改编成电视短剧《星期五档案》每周播出,以震慑涉税违法犯罪;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开展全省首批A级信用纳税企业评选表彰活动,媒体进行了全方位报道。

  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受众面广、影响力强的特点,制作播出税收专题、综艺节目和公益广告,开设税收专栏、专版。总局与辽宁省国税局、地税局邀请省税法宣传形象大使赵本山拍摄税收宣传电视公益广告,在中央电视台及辽宁14个市电视台播出;吉林省国税局在新文化报上开设的“企业家话诚信纳税”栏目中,发表了9位知名企业家撰写的文章,在社会上产生相当大的影响;福建省国税局在省电视台黄金时段开辟专栏节目《名流企业谈诚信纳税》;深圳市地税局举办“深港税企对话CEPA”大型电视访谈节目,受到香港居民的广泛关注;重庆市国税局、地税局与市教委联合6所高校举办“宏声杯”大学生税收知识电视辩论赛;宁夏区国税局、地税局在广播电台交通音乐台每天播出“税务之声”专题节目。

  发挥办税服务厅的宣传功能,将宣传寓于服务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宣传效果。吉林省国税系统的110个办税服务厅通过开设纳税咨询服务窗口、服务热线、局长接待日等活动,面向纳税人开展涉税服务和宣传辅导;广东省地税系统成立近百个纳税人服务中心,对每位进入服务大厅的纳税人进行面对面宣传辅导;安徽省基层国税局在办税服务厅内的电子屏幕上输入税收宣传图像、口号、短文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等内容;内蒙古基层地税局实行办税服务窗口全体人员宣誓制度。

  三、推陈出新,特色鲜明,宣传活动异彩纷呈

  宣传月期间,各级税务机关因地制宜,创新形式,开展灵活多样、各具特色的税收宣传活动。

  (一)以座谈会、研讨会形式架起征纳双方沟通的桥梁

  谢旭人局长在天津市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举办的税企座谈会上,充分肯定了以座谈会的方式加强税企交流和沟通的宣传形式,希望税企交流和沟通保持经常化。宣传月期间,各地以研讨、座谈、论坛等形式开展税收宣传。辽宁省沈阳市国税局邀请国内经济财税界知名专家、学者和基层企业代表,举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政策专家研讨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税局联合召开“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税企座谈会;江西省国税局举办企业家、专家学者等共同参与的“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国税论坛;福建省地税局召开有600家企业参加的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大型报告会;四川省国税局组织召开税收政策恳谈会。

  (二)利用丰富的艺术形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将税收宣传融入到各种艺术形式中,通过艺术魅力的展示,寓教于乐。总局办公厅和河南省国税局联合推出的税收知识漫画扑克以其独特的艺术形式和丰富的税法知识,深受社会各界的欢迎;总局、北京市地税局与中国音乐家协会联合举办全国税务歌曲公开征集活动,吸引全国各地音乐爱好者踊跃参加;湖北省国税局编创的税收题材大型现代黄梅戏《天职》,在省内巡回演出50余场,场场爆满;吉林省国税局、地税局举办的“关注税收,共筑诚信”文艺汇演和内蒙古国税局举办的“国税风”文艺汇演,都以生动活泼的文艺节目,传播税收知识;安徽省地税局筹拍20集税收题材电视连续剧《税务局长》;山东省国税局组织京剧名家演唱会宣传税法;辽宁省铁岭市国税局、地税局举办“税海扬帆”大型广场文艺演出;厦门市国税局举办国税杯“城市·纳税人·活力”摄影赛;宁波市地税局举办的税收宣传曲艺汇演和四川省内江市地税局制作的电视方言小品《“曹操”侃税法》,使群众在欣赏幽默风趣的曲艺节目的同时获得税收知识。

  (三)以多彩的宣传形式开展我是小小税法宣传员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着眼于祖国的未来,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税收宣传。浙江省地税局开展“水·税·源”浙江中学生未来宣言大型主题活动,种植“护税林”,放漂“护税瓶”;甘肃省国税局与《少年文摘报》举办国税杯“税收与小康生活”全国少儿绘画大赛活动;江西省地税局组织少年税校的学生同税务干部一起开展送税法系列宣传活动;湖南省国税局开展“送税法进校园”活动;青岛市国税局首部税务题材的儿童电视剧《长大要做税务官》在中央电视台播出;贵州省贵阳市国税局、地税局通过向全市小学生赠送税收宣传漫画书《兵兵漫游税海》和开展税收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宣传税法;厦门市地税局在因特网上推出“校园税网”,举办“小记者与税同行”活动;南京市地税局推出“税收文化教育基地”活动,向中小学生赠送“税收文化漫谈”小册子。

  (四)利用民族特色和地方资源开展别具一格的宣传活动

  安徽省国税局巧打“徽文化”牌,在纳税人中开展“学徽商、讲诚信、树商德”系列税收宣传活动;山东省地税局利用21届潍坊国际风筝会,以风筝搭台,税收宣传唱戏;海南省国税局、地税局充分发挥红色娘子军、万泉河、博鳌亚洲论坛“三大品牌”效应,开展“万泉气象新”系列税收宣传活动;云南省国税局、地税局开展了25个少数民族学税法活动;丽江市国税局依托茶马古道,红河州国税局借一年一度的彝族“阿细跳月”节,将税收宣传内容融入民族文化节庆活动中;江西省、广西区地税局充分利用旅游资源,在景区内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开展税收宣传活动。

  (五)运用现代载体开展覆盖面广的流动税收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利用手机短信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和交通工具流动地区多的特点,开展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山西省、太原市地税局向手机用户每天发送一条税收知识短信,共有1.53万人参加了活动;青岛市国税局将税收宣传内容编辑成30余条手机短信,免费向广大纳税人发送;西藏拉萨市国税局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公交车身上制作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主题的公益广告;新疆乌鲁木齐国税局、地税局在市区200多辆公交车内的广告栏中,印制税收小知识进行宣传;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举办“税法宣传上蓝天”活动。

  (六)以新颖独特的宣传形式开展税收宣传活动

  深圳市地税局开展“万人鹊桥牵手学税法”活动,采取现场男女青年才艺展示与税收知识有奖问答相结合的形式,增强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江苏省姜堰市国税局举办国内首家“税文化史料展”,展出北宋以来各类税收实物资料,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深圳市国税局制作“创新之光”系列税收宣传光碟,通过邮政部门和各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免费赠送;广东省国税局就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宣传服务质量等情况开展建局以来第一次税收宣传问卷调查活动。

  从总体上看,今年的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宣传内容、形式、手段、方法和效果方面都有新的突破和进展。但是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主要是有的省国税局、地税局没有按照总局的要求,联合开展统一的税收宣传活动;个别税务机关对税收宣传月工作重视不够,宣传月活动组织不得力,工作不到位,信息和总结上报不及时等。

  开展税收宣传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希望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总结13年来税收宣传月活动经验,紧密围绕税收的中心工作,积极开拓、努力探索,不断加大税收宣传的影响力和辐射面,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领域,增强宣传效果,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做好税收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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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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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就有规定,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然而,一直以来现行法规缺乏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具体规定,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涉税信息,为税收征管的有效执行带来了难度。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国务院于2025年6月20日颁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定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规定》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继而于2025年6月26日分别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第15号公告”)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第16号公告”),就《规定》中提及的涉税信息报送主体、报送内容、报送时间和方式、违规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细化规范,并就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提供了政策性和流程性指引,第15号公告和第16号公告分别自2025年6月26日和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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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报送信息主要包括本企业登记信息、行业许可备案信息、平台信息、运营主体信息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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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首次报送期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报送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法人登记信息或个人证件信息、店铺信息、资金结算账户信息、联系人、经营状态等。报送的收入信息主要包括货物、无形资产、服务销售收入、退款金额、收入净额、其他平台内经营收入、平台佣金服务费、交易笔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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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境外互联网平台,应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上季度收入信息。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暂不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该购买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收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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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送主体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信息报送,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开通直连数据接口完成报送。

  违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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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个税扣缴申报

  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16号公告对从业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的方法进行了调整,允许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此项申报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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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免予/无需报送

  ·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不需要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 境外互联网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无需报送。

  ·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致同提示

  新规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详细涉税信息,显著提升了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面对这一变化,平台内经营者需更加重视财税合规,尤其在以下常见痛点领域:

  01、平台收入的核算:

  精准区分,完整记录

  核心挑战:高频、小额的C端消费者订单,因普遍无需开票,在手工或半自动化核算中极易遗漏或与退款、优惠券等混淆,导致收入确认不全;平台结算单项目繁杂(收入、退款、各类平台费用、补贴等);复杂的资金流转模式(如T+0实时到账、T+N账期结算、预充值消费扣减、平台补贴与返点混合结算),导致收入与成本核算困难,埋下了税务申报不准确、甚至合规隐患的种子。

  行动建议:

  · 深入理解结算规则:财务与业务紧密协同,研读平台合同协议,清晰掌握结算单中每项交易实质、收入性质、适用税率、对应账户及开票主体。

  · 动态跟踪变化:密切关注平台结算规则或单据格式调整,及时更新核算方法。

  · 建立映射机制:将平台结算数据准确、完整地映射到会计科目和纳税申报表中。

  02、资金账户管理:清晰透明,便于追踪

  核心挑战:多账户(实时结算、账期结算、充值账户)管理复杂;平台扣费主体与开票主体不一致易导致供应商往来账混乱。

  行动建议:

  · 信息流贯通:确保业务端资金操作(账户设置、充值、扣费)信息及时、完整传递至财务。

  · 账户设置优化:同类业务尽量使用统一结算账户,简化资金流追踪和对账。

  · 强化对账:定期核对平台结算数据、银行流水、会计记录及平台发票,确保一致性。

  03、平台发票索取:及时获取,支撑核算

  核心挑战:平台费用结算模式多样(实时扣减、充值扣除或消费返点),发票获取滞后或缺失导致“三流”(合同、资金、发票)不一致,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扣除。

  行动建议:

  · 主动索票:建立机制,定期(如按月)主动向平台索取各项费用的增值税发票。

  · 区分核算:对于平台不开具发票的费用项目,务必单独准确核算,必要情形下,主动与直接提供服务的第三方联系,取得发票或者完税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申报的依据。

  · 及时入账:确保发票与对应费用在会计期间内匹配入账。

  04、业务数据与账簿衔接:业财融合,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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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动建议:

  · 系统化保存:建立安全、可追溯的平台原始交易数据(订单、结算单)电子归档制度。

  · 强化业财流程:设计内部流程,确保业务数据能有效支撑财务核算,实现业财信息一体化。

  · 关联管理:建立订单/结算数据、会计凭证、发票之间的关联索引机制,方便核对与审计。

  致同观察

  新规的双重效应与深远意义

  本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的出台,标志着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重大升级,其影响深远且具有双向性:

  01、监管效能跃升

  强制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详尽涉税信息,彻底改变了税务机关“信息匮乏”的被动局面,为精准监管、防范偷逃税提供了强大的数据基础,显著提升征管效率与公平性(线上线下一致)。

  02、平台治理强化

  新规压实了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责任与违规成本(罚款、停业整顿、信用惩戒),是对平台企业规范运营的有力监督和驱动。

  03、平台内经营者合规倒逼与机遇

  促进合规:平台报送的信息将成为税务机关核查平台经营者申报真实性的直接依据,显著提高违规被查风险,迫使经营者必须提升财税管理水平和申报准确性,推动行业整体合规水平“水涨船高”。

  数据自检工具:平台报送的数据,不仅是税务机关的“监管利器”,也应是经营者的“管理仪表盘”。善用这些数据进行收入分析、成本结构优化、盈利模型验证,将合规压力转化为管理效益。

  预判未来趋势:此新规是构建平台经济税收共治格局的关键一步。未来可能进一步打通平台数据与电子发票、金税系统的实时对接,实现全链条、自动化监控,经营者需前瞻性布局系统对接能力。


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来了!灵活用工行业或面临“洗牌”?

编者按:6月20日国务院《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公布施行,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作出了明确定义,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组织”均纳入其中,尤其是后者范围更加宽泛。但是,一些新兴业态究竟是否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仍存有争议。而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6号),第15号公告明确列举7类企业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争议尘埃落定。其中,灵活用工平台赫然在列。第15号公告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未按规定报送的处理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16号公告则主要针对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或服务收入等场景,优化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预扣预缴方式、细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相关规定。在此背景下,灵活用工平台正面临着深刻变动,行业或面临“洗牌”。

  一、技术要求与合规成本大幅提升,灵工平台优胜劣汰或加速

  《信息报送规定》第五条提出,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通过网络等方式报送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第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第1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核验;在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前,取得从业人员的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

  虽然字面上《信息报送规定》第五条是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接口服务、数据口径和标准,但也意味着灵工平台需要构建从业者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的采集系统、数据存储系统等。根据第16号公告第二条要求,灵工平台还需要构建实名核验系统、电子签名系统等。这些技术层面的新要求对于小平台而言就是无形门槛。可以预见在未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认证等以及专职合规团队或成灵工“标配”,灵工平台优胜劣汰加速,互联网属性加强,小规模平台因合规成本而被迫退出、纯开票的洼地平台成为过去时!

  二、平台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要求明确,业务真实性证明标准提高

  对于灵工平台自身的税务合规而言,16号公告也提出更高要求。16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并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条款从形式和实质两个维度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了规定。同时结合《信息报送规定》第七条、15号公告第四条要求提供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税务机关更容易识别虚假交易、虚开发票等行为,也对灵工平台自身合规、风控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三、处罚与免责条款倒逼灵工平台提高经营者、从业人员税收遵从度

  《信息报送规定》第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尽管从金额上看罚款并非巨大,但需要关注的是,处罚次数上不封顶。若因灵工平台的系统性缺陷而导致提供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屡次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叠加金额或达“天价”。

  同时,新规也给予了互联网平台免责条款。首先第1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现报送涉税信息有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报送,即建立了自我纠错机制。同时《信息报送规定》第六条后半段也规定,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也即意味着灵工平台需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的“过错”,并证明平台自身没有“过错”,才能免除相应责任。这些处罚与免责条款均倒逼灵工平台通过技术等手段提高经营者、从业人员税收遵从度。

  四、“转变所得性质”或成为税务检查重点,部分平台面临转型

  在灵活用工高度活跃的时期,出现了一些平台通过宣传“税筹”获取一大批客户,其中使用了为自然人设立个体户并取得某开票地个税核定政策从而实现“低成本”提现。诚然,在过去个人在灵工平台接任务拿钱,这类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灵活用工平台通过各种包装手段而占据话语权。

  而随着一些高收入明星、网红、主播偷逃税案件的爆发,税务机关对此类“税筹”定性为“违法转变收入性质”“违法享受核定政策”。并且随着新规的实施,税务机关获得了从业人员详实的涉税信息,这类收入的性质究竟如何判断,税务机关接管话语权。而随着国家税务总局15、16号公告的施行,灵工平台“转变所得性质”的问题将成为税务检查重点,部分平台面临转型。

  五、小结

  国务院《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15、16号公告对灵工平台的影响深远,据悉部分平台已暂停新业务,加紧政策研究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笔者认为,政策指引对整个灵工行业规范发展至关重要,避免行业出现“恶币驱逐良币”。正如《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所指“超过90%平台内经营者和绝大多数平台内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不会因信息报送而增加,而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不合规行为的高收入者,其税收负担会回归正常水平,这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