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总结》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4-07-08
文号:国税发[2004]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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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已经圆满结束。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国税发[2004]29号)精神,围绕税收宣传月主题,结合税收中心工作,以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为重点,运用各种生动活泼的宣传形式和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开展了丰富多彩、效果显著的税收宣传活动。现将《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总结》印发给你们,同时推荐一批各地在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中的优秀创新项目。希望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总结税收宣传月活动经验,学习和借鉴各地税收宣传好的做法,不断改进和创新税收宣传形式和手段,拓宽宣传渠道,深化宣传内容,注重宣传实效,进一步把税收宣传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八日


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总结


  今年4月,是第1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围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主题,因地制宜、求实创新,精心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税收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推动了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

  今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要特点是:

  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确保项目落实到位

  总局领导对税收宣传月十分重视。谢旭人局长在去年年底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要求“认真开展好第1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集中进行税法宣传普及教育”。宣传月前夕,谢旭人局长、钱冠林副局长听取了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的汇报,对税收宣传月工作做出具体批示。宣传月期间,总局领导多次参加税收宣传月活动。3月30日,谢旭人局长就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接受了中央主要媒体的采访。4月1日,总局邀请中宣部、人大、政协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著名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共同参加了“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座谈会,谢旭人局长作了主题报告。同日,纪检组长贺邦靖参加北京市地税局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我国首部税务题材情景喜剧《税务所的故事》新闻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4月3日,谢旭人、贺邦靖来到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在西单文化广场举办的大型全国税法宣传咨询日活动现场,参加税法咨询,回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谢旭人局长现场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采访,在《新闻联播》等新闻节目中滚动播出;人民日报以“局长上街宣传税法”为题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4月15日,谢旭人局长参加了天津市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举办的“税企座谈会”。总局领导对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高度重视,极大地推动了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

  为搞好今年的宣传月活动,总局强化了税收宣传措施。一是加强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策划。年初,总局在江苏省召开了税收宣传月活动策划会,及时下发了开展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提出今年宣传月继续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主题,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统一组织筹划与分散灵活开展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创新形式,务求实效,做好今年税收宣传月工作。二是加强与中央主要新闻媒体的沟通,提高稿件的刊播率。在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社每日电讯、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等中央级新闻媒体共刊播新闻150余条,其中,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东方时空》、《今天》、《金土地》等栏目制作播出新闻和专题报道21条。三是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宣传信息的交流。通过总局《税务简报》编发“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8期。四是加强对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检查和督导。通过电话、网络了解宣传月进度,并先后赴辽宁、江苏、安徽等地参与和督查税收宣传月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把税收宣传月活动作为全年工作的重点之一,普遍成立了税收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早制定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采取措施,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周密部署税收宣传月各项活动,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障。同时,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对宣传月活动的重视和支持。各地党政领导或撰写文章,或发表电视讲话,或题词致信,或亲临宣传活动现场等。各地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带动了全社会支持参与税收宣传活动的积极性。

  二、上下联动,协同配合,形成税收宣传合力

  今年税收宣传月,总局协调组织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了统一的“全国税法宣传咨询日活动”、“送税法活动”和利用因特网进行系列税收宣传活动。全国税务系统充分发挥税收宣传的整体优势,横向联合,上下联动,形成以总局统一组织,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密切协作,当地党委、政府积极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格局。

  (一)同心协力,全国税法宣传咨询日活动轰轰烈烈

  4月3日,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全国税法宣传咨询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您面对面”活动。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当地党政部门统一协调、共同携手在繁华街道、集贸市场、集镇等人员集中的地区,开展了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税收宣传咨询日活动,实现了税务部门、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良性互动。辽宁省国税、地税系统联合在全省城乡以设台咨询、文艺演出、图片展览、发放传单、知识竞答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日活动;四川省、成都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美好成都”税法宣传咨询,举行猜灯谜、舞龙狮、税收百题有奖问答、中小学生诵读优秀作文和现场绘画等活动;青海省国税局、地税局在西宁中心广场隆重表彰全省50户A级诚信纳税企业,并举办大型广场文艺演出;海南省国税局、地税局举行宣传月启动仪式暨授予孙衍吾“优秀义务宣传员”荣誉称号大会;河北省国税局、地税局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百尺长卷签名活动;青岛市国税局、地税局在五四广场举行“三送三促进”活动启动仪式;大连市国税局、地税局组织了《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知识现场有奖竞答活动;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举办“深圳老东门税法宣传一条街大型咨询”活动;厦门市国税局、地税局的12366工作人员,身披“12366为您服务”字样的彩带,采取“12366纳税咨询有奖问答”和“从小学税法有奖问答”的形式宣传税法,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二)重点突出,送税法活动实实在在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广泛开展送税法进企业、社区、市场、农村、家庭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个人所得税、涉农税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税收政策的宣传。青岛市国税局与市团委向社会公开招募2万名青年志愿者,聘任450名税法监督员,共同深入全市130个乡镇近40万户农家,发放“惠农税收政策监督卡”1.6万余张;河南省国税局将税收优惠政策、纳税服务指南、优质服务措施,通过“纳税服务直通车”送到千家万户;内蒙古国税局深入社区、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走访上万家纳税户宣传税法;内蒙古地税局8000名地税干部走进蒙古包,开展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福建省国税局在省最大的农贸市场举行“送涉农优惠政策下乡活动”启动仪式,送涉农优惠政策进村入户;辽宁省沈阳市国税局针对老工业基地下岗失业人员多的情况,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宣传;重庆市国税局利用在城乡设立税法宣传站、乡镇广播站、闭路电视、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千家万户活动;广西北海市国税局组织开展“送税法进千渔家万农户”活动;陕西省基层地税局利用到农村巡回放映电影之机,播放税法宣传幻灯片、散发税收宣传资料。

  (三)拓展渠道,互联网税收系列宣传红红火火

  今年税收宣传月,总局加大了利用互联网开展税收宣传的力度。一是在总局互联网站建立第1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专栏,发布税收宣传月重要活动文字新闻和图片新闻27篇;刊载了前12个税收宣传月的主题、口号、通知、总结等文件资料;转载有关媒体涉及税收宣传月的报道,方便了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宣传月活动信息的查阅和交流。二是开设“税收·发展·小康”专题论坛,发布贴子365个,浏览最多的达220次。三是在网上组织个人所得税知识竞赛,近万人参加了竞赛,获得满分成绩的611人。四是制作了新时期税制改革问答、下岗再就业税收政策问答、涉税违法案件曝光三个专题,编辑税收政策法规专刊等,受到广大网民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

  各级税务机关在宣传月期间以互联网为平台,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和咨询。江苏省国税系统建立30多家网站或网页,形成了一个融税收宣传与税收服务于一体的国税窗口;广东省地税系统16个市(县)先后建立网站,向社会发布税收信息;山西省国税系统全面更新网页内容,开辟纳税指南、最新政策咨讯等栏目和设置咨询信箱、监督举报等专项服务内容;河南省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开展局长与纳税人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网上咨询和交流活动;福建省国税局在《福建日报》、《福建之窗》网站开辟“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系列报道;江苏省地税局向全省600户纳税人赠送中国税法远程教育培训网卡,纳税人可以随时上网学习税法;深圳市地税局举办“QQ会员学税法”有奖知识问答活动;安徽省合肥市地税局与电信部门联合在“江淮热线”上举办“网友话税收”活动,与广大网友进行网上税收交流。

  (四)巩固提高,传统税收宣传活动有声有色

  新闻媒体和办税服务厅是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传统阵地。今年,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发挥和巩固新闻媒体和办税服务厅的宣传优势,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税收宣传活动。

  通过新闻媒体表彰先进和曝光典型涉税案例,教育广大纳税人。4月15日,总局通过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了11起涉税案例,同时组织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的记者对江苏省南京市国税局警税联手查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进行采访,并在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新闻30分》、《今天》栏目中播出;浙江省地税局将典型涉税案例改编成电视短剧《星期五档案》每周播出,以震慑涉税违法犯罪;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开展全省首批A级信用纳税企业评选表彰活动,媒体进行了全方位报道。

  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受众面广、影响力强的特点,制作播出税收专题、综艺节目和公益广告,开设税收专栏、专版。总局与辽宁省国税局、地税局邀请省税法宣传形象大使赵本山拍摄税收宣传电视公益广告,在中央电视台及辽宁14个市电视台播出;吉林省国税局在新文化报上开设的“企业家话诚信纳税”栏目中,发表了9位知名企业家撰写的文章,在社会上产生相当大的影响;福建省国税局在省电视台黄金时段开辟专栏节目《名流企业谈诚信纳税》;深圳市地税局举办“深港税企对话CEPA”大型电视访谈节目,受到香港居民的广泛关注;重庆市国税局、地税局与市教委联合6所高校举办“宏声杯”大学生税收知识电视辩论赛;宁夏区国税局、地税局在广播电台交通音乐台每天播出“税务之声”专题节目。

  发挥办税服务厅的宣传功能,将宣传寓于服务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宣传效果。吉林省国税系统的110个办税服务厅通过开设纳税咨询服务窗口、服务热线、局长接待日等活动,面向纳税人开展涉税服务和宣传辅导;广东省地税系统成立近百个纳税人服务中心,对每位进入服务大厅的纳税人进行面对面宣传辅导;安徽省基层国税局在办税服务厅内的电子屏幕上输入税收宣传图像、口号、短文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等内容;内蒙古基层地税局实行办税服务窗口全体人员宣誓制度。

  三、推陈出新,特色鲜明,宣传活动异彩纷呈

  宣传月期间,各级税务机关因地制宜,创新形式,开展灵活多样、各具特色的税收宣传活动。

  (一)以座谈会、研讨会形式架起征纳双方沟通的桥梁

  谢旭人局长在天津市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举办的税企座谈会上,充分肯定了以座谈会的方式加强税企交流和沟通的宣传形式,希望税企交流和沟通保持经常化。宣传月期间,各地以研讨、座谈、论坛等形式开展税收宣传。辽宁省沈阳市国税局邀请国内经济财税界知名专家、学者和基层企业代表,举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政策专家研讨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税局联合召开“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税企座谈会;江西省国税局举办企业家、专家学者等共同参与的“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国税论坛;福建省地税局召开有600家企业参加的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大型报告会;四川省国税局组织召开税收政策恳谈会。

  (二)利用丰富的艺术形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将税收宣传融入到各种艺术形式中,通过艺术魅力的展示,寓教于乐。总局办公厅和河南省国税局联合推出的税收知识漫画扑克以其独特的艺术形式和丰富的税法知识,深受社会各界的欢迎;总局、北京市地税局与中国音乐家协会联合举办全国税务歌曲公开征集活动,吸引全国各地音乐爱好者踊跃参加;湖北省国税局编创的税收题材大型现代黄梅戏《天职》,在省内巡回演出50余场,场场爆满;吉林省国税局、地税局举办的“关注税收,共筑诚信”文艺汇演和内蒙古国税局举办的“国税风”文艺汇演,都以生动活泼的文艺节目,传播税收知识;安徽省地税局筹拍20集税收题材电视连续剧《税务局长》;山东省国税局组织京剧名家演唱会宣传税法;辽宁省铁岭市国税局、地税局举办“税海扬帆”大型广场文艺演出;厦门市国税局举办国税杯“城市·纳税人·活力”摄影赛;宁波市地税局举办的税收宣传曲艺汇演和四川省内江市地税局制作的电视方言小品《“曹操”侃税法》,使群众在欣赏幽默风趣的曲艺节目的同时获得税收知识。

  (三)以多彩的宣传形式开展我是小小税法宣传员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着眼于祖国的未来,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税收宣传。浙江省地税局开展“水·税·源”浙江中学生未来宣言大型主题活动,种植“护税林”,放漂“护税瓶”;甘肃省国税局与《少年文摘报》举办国税杯“税收与小康生活”全国少儿绘画大赛活动;江西省地税局组织少年税校的学生同税务干部一起开展送税法系列宣传活动;湖南省国税局开展“送税法进校园”活动;青岛市国税局首部税务题材的儿童电视剧《长大要做税务官》在中央电视台播出;贵州省贵阳市国税局、地税局通过向全市小学生赠送税收宣传漫画书《兵兵漫游税海》和开展税收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宣传税法;厦门市地税局在因特网上推出“校园税网”,举办“小记者与税同行”活动;南京市地税局推出“税收文化教育基地”活动,向中小学生赠送“税收文化漫谈”小册子。

  (四)利用民族特色和地方资源开展别具一格的宣传活动

  安徽省国税局巧打“徽文化”牌,在纳税人中开展“学徽商、讲诚信、树商德”系列税收宣传活动;山东省地税局利用21届潍坊国际风筝会,以风筝搭台,税收宣传唱戏;海南省国税局、地税局充分发挥红色娘子军、万泉河、博鳌亚洲论坛“三大品牌”效应,开展“万泉气象新”系列税收宣传活动;云南省国税局、地税局开展了25个少数民族学税法活动;丽江市国税局依托茶马古道,红河州国税局借一年一度的彝族“阿细跳月”节,将税收宣传内容融入民族文化节庆活动中;江西省、广西区地税局充分利用旅游资源,在景区内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开展税收宣传活动。

  (五)运用现代载体开展覆盖面广的流动税收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利用手机短信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和交通工具流动地区多的特点,开展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山西省、太原市地税局向手机用户每天发送一条税收知识短信,共有1.53万人参加了活动;青岛市国税局将税收宣传内容编辑成30余条手机短信,免费向广大纳税人发送;西藏拉萨市国税局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公交车身上制作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主题的公益广告;新疆乌鲁木齐国税局、地税局在市区200多辆公交车内的广告栏中,印制税收小知识进行宣传;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举办“税法宣传上蓝天”活动。

  (六)以新颖独特的宣传形式开展税收宣传活动

  深圳市地税局开展“万人鹊桥牵手学税法”活动,采取现场男女青年才艺展示与税收知识有奖问答相结合的形式,增强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江苏省姜堰市国税局举办国内首家“税文化史料展”,展出北宋以来各类税收实物资料,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深圳市国税局制作“创新之光”系列税收宣传光碟,通过邮政部门和各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免费赠送;广东省国税局就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宣传服务质量等情况开展建局以来第一次税收宣传问卷调查活动。

  从总体上看,今年的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宣传内容、形式、手段、方法和效果方面都有新的突破和进展。但是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主要是有的省国税局、地税局没有按照总局的要求,联合开展统一的税收宣传活动;个别税务机关对税收宣传月工作重视不够,宣传月活动组织不得力,工作不到位,信息和总结上报不及时等。

  开展税收宣传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希望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总结13年来税收宣传月活动经验,紧密围绕税收的中心工作,积极开拓、努力探索,不断加大税收宣传的影响力和辐射面,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领域,增强宣传效果,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做好税收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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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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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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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