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总结》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4-07-08
文号:国税发[2004]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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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已经圆满结束。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国税发[2004]29号)精神,围绕税收宣传月主题,结合税收中心工作,以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为重点,运用各种生动活泼的宣传形式和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开展了丰富多彩、效果显著的税收宣传活动。现将《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总结》印发给你们,同时推荐一批各地在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中的优秀创新项目。希望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总结税收宣传月活动经验,学习和借鉴各地税收宣传好的做法,不断改进和创新税收宣传形式和手段,拓宽宣传渠道,深化宣传内容,注重宣传实效,进一步把税收宣传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八日


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总结


  今年4月,是第1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围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主题,因地制宜、求实创新,精心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税收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推动了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

  今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要特点是:

  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确保项目落实到位

  总局领导对税收宣传月十分重视。谢旭人局长在去年年底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要求“认真开展好第1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集中进行税法宣传普及教育”。宣传月前夕,谢旭人局长、钱冠林副局长听取了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的汇报,对税收宣传月工作做出具体批示。宣传月期间,总局领导多次参加税收宣传月活动。3月30日,谢旭人局长就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接受了中央主要媒体的采访。4月1日,总局邀请中宣部、人大、政协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著名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共同参加了“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座谈会,谢旭人局长作了主题报告。同日,纪检组长贺邦靖参加北京市地税局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我国首部税务题材情景喜剧《税务所的故事》新闻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4月3日,谢旭人、贺邦靖来到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在西单文化广场举办的大型全国税法宣传咨询日活动现场,参加税法咨询,回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谢旭人局长现场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采访,在《新闻联播》等新闻节目中滚动播出;人民日报以“局长上街宣传税法”为题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4月15日,谢旭人局长参加了天津市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举办的“税企座谈会”。总局领导对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高度重视,极大地推动了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

  为搞好今年的宣传月活动,总局强化了税收宣传措施。一是加强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策划。年初,总局在江苏省召开了税收宣传月活动策划会,及时下发了开展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提出今年宣传月继续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主题,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统一组织筹划与分散灵活开展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创新形式,务求实效,做好今年税收宣传月工作。二是加强与中央主要新闻媒体的沟通,提高稿件的刊播率。在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社每日电讯、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等中央级新闻媒体共刊播新闻150余条,其中,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东方时空》、《今天》、《金土地》等栏目制作播出新闻和专题报道21条。三是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宣传信息的交流。通过总局《税务简报》编发“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8期。四是加强对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检查和督导。通过电话、网络了解宣传月进度,并先后赴辽宁、江苏、安徽等地参与和督查税收宣传月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把税收宣传月活动作为全年工作的重点之一,普遍成立了税收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早制定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采取措施,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周密部署税收宣传月各项活动,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障。同时,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对宣传月活动的重视和支持。各地党政领导或撰写文章,或发表电视讲话,或题词致信,或亲临宣传活动现场等。各地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带动了全社会支持参与税收宣传活动的积极性。

  二、上下联动,协同配合,形成税收宣传合力

  今年税收宣传月,总局协调组织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了统一的“全国税法宣传咨询日活动”、“送税法活动”和利用因特网进行系列税收宣传活动。全国税务系统充分发挥税收宣传的整体优势,横向联合,上下联动,形成以总局统一组织,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密切协作,当地党委、政府积极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格局。

  (一)同心协力,全国税法宣传咨询日活动轰轰烈烈

  4月3日,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全国税法宣传咨询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您面对面”活动。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当地党政部门统一协调、共同携手在繁华街道、集贸市场、集镇等人员集中的地区,开展了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税收宣传咨询日活动,实现了税务部门、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良性互动。辽宁省国税、地税系统联合在全省城乡以设台咨询、文艺演出、图片展览、发放传单、知识竞答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日活动;四川省、成都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美好成都”税法宣传咨询,举行猜灯谜、舞龙狮、税收百题有奖问答、中小学生诵读优秀作文和现场绘画等活动;青海省国税局、地税局在西宁中心广场隆重表彰全省50户A级诚信纳税企业,并举办大型广场文艺演出;海南省国税局、地税局举行宣传月启动仪式暨授予孙衍吾“优秀义务宣传员”荣誉称号大会;河北省国税局、地税局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百尺长卷签名活动;青岛市国税局、地税局在五四广场举行“三送三促进”活动启动仪式;大连市国税局、地税局组织了《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知识现场有奖竞答活动;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举办“深圳老东门税法宣传一条街大型咨询”活动;厦门市国税局、地税局的12366工作人员,身披“12366为您服务”字样的彩带,采取“12366纳税咨询有奖问答”和“从小学税法有奖问答”的形式宣传税法,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二)重点突出,送税法活动实实在在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广泛开展送税法进企业、社区、市场、农村、家庭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个人所得税、涉农税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税收政策的宣传。青岛市国税局与市团委向社会公开招募2万名青年志愿者,聘任450名税法监督员,共同深入全市130个乡镇近40万户农家,发放“惠农税收政策监督卡”1.6万余张;河南省国税局将税收优惠政策、纳税服务指南、优质服务措施,通过“纳税服务直通车”送到千家万户;内蒙古国税局深入社区、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走访上万家纳税户宣传税法;内蒙古地税局8000名地税干部走进蒙古包,开展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福建省国税局在省最大的农贸市场举行“送涉农优惠政策下乡活动”启动仪式,送涉农优惠政策进村入户;辽宁省沈阳市国税局针对老工业基地下岗失业人员多的情况,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宣传;重庆市国税局利用在城乡设立税法宣传站、乡镇广播站、闭路电视、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千家万户活动;广西北海市国税局组织开展“送税法进千渔家万农户”活动;陕西省基层地税局利用到农村巡回放映电影之机,播放税法宣传幻灯片、散发税收宣传资料。

  (三)拓展渠道,互联网税收系列宣传红红火火

  今年税收宣传月,总局加大了利用互联网开展税收宣传的力度。一是在总局互联网站建立第1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专栏,发布税收宣传月重要活动文字新闻和图片新闻27篇;刊载了前12个税收宣传月的主题、口号、通知、总结等文件资料;转载有关媒体涉及税收宣传月的报道,方便了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宣传月活动信息的查阅和交流。二是开设“税收·发展·小康”专题论坛,发布贴子365个,浏览最多的达220次。三是在网上组织个人所得税知识竞赛,近万人参加了竞赛,获得满分成绩的611人。四是制作了新时期税制改革问答、下岗再就业税收政策问答、涉税违法案件曝光三个专题,编辑税收政策法规专刊等,受到广大网民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

  各级税务机关在宣传月期间以互联网为平台,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和咨询。江苏省国税系统建立30多家网站或网页,形成了一个融税收宣传与税收服务于一体的国税窗口;广东省地税系统16个市(县)先后建立网站,向社会发布税收信息;山西省国税系统全面更新网页内容,开辟纳税指南、最新政策咨讯等栏目和设置咨询信箱、监督举报等专项服务内容;河南省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开展局长与纳税人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网上咨询和交流活动;福建省国税局在《福建日报》、《福建之窗》网站开辟“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系列报道;江苏省地税局向全省600户纳税人赠送中国税法远程教育培训网卡,纳税人可以随时上网学习税法;深圳市地税局举办“QQ会员学税法”有奖知识问答活动;安徽省合肥市地税局与电信部门联合在“江淮热线”上举办“网友话税收”活动,与广大网友进行网上税收交流。

  (四)巩固提高,传统税收宣传活动有声有色

  新闻媒体和办税服务厅是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传统阵地。今年,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发挥和巩固新闻媒体和办税服务厅的宣传优势,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税收宣传活动。

  通过新闻媒体表彰先进和曝光典型涉税案例,教育广大纳税人。4月15日,总局通过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了11起涉税案例,同时组织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的记者对江苏省南京市国税局警税联手查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进行采访,并在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新闻30分》、《今天》栏目中播出;浙江省地税局将典型涉税案例改编成电视短剧《星期五档案》每周播出,以震慑涉税违法犯罪;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开展全省首批A级信用纳税企业评选表彰活动,媒体进行了全方位报道。

  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受众面广、影响力强的特点,制作播出税收专题、综艺节目和公益广告,开设税收专栏、专版。总局与辽宁省国税局、地税局邀请省税法宣传形象大使赵本山拍摄税收宣传电视公益广告,在中央电视台及辽宁14个市电视台播出;吉林省国税局在新文化报上开设的“企业家话诚信纳税”栏目中,发表了9位知名企业家撰写的文章,在社会上产生相当大的影响;福建省国税局在省电视台黄金时段开辟专栏节目《名流企业谈诚信纳税》;深圳市地税局举办“深港税企对话CEPA”大型电视访谈节目,受到香港居民的广泛关注;重庆市国税局、地税局与市教委联合6所高校举办“宏声杯”大学生税收知识电视辩论赛;宁夏区国税局、地税局在广播电台交通音乐台每天播出“税务之声”专题节目。

  发挥办税服务厅的宣传功能,将宣传寓于服务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宣传效果。吉林省国税系统的110个办税服务厅通过开设纳税咨询服务窗口、服务热线、局长接待日等活动,面向纳税人开展涉税服务和宣传辅导;广东省地税系统成立近百个纳税人服务中心,对每位进入服务大厅的纳税人进行面对面宣传辅导;安徽省基层国税局在办税服务厅内的电子屏幕上输入税收宣传图像、口号、短文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等内容;内蒙古基层地税局实行办税服务窗口全体人员宣誓制度。

  三、推陈出新,特色鲜明,宣传活动异彩纷呈

  宣传月期间,各级税务机关因地制宜,创新形式,开展灵活多样、各具特色的税收宣传活动。

  (一)以座谈会、研讨会形式架起征纳双方沟通的桥梁

  谢旭人局长在天津市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举办的税企座谈会上,充分肯定了以座谈会的方式加强税企交流和沟通的宣传形式,希望税企交流和沟通保持经常化。宣传月期间,各地以研讨、座谈、论坛等形式开展税收宣传。辽宁省沈阳市国税局邀请国内经济财税界知名专家、学者和基层企业代表,举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政策专家研讨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税局联合召开“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税企座谈会;江西省国税局举办企业家、专家学者等共同参与的“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国税论坛;福建省地税局召开有600家企业参加的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大型报告会;四川省国税局组织召开税收政策恳谈会。

  (二)利用丰富的艺术形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将税收宣传融入到各种艺术形式中,通过艺术魅力的展示,寓教于乐。总局办公厅和河南省国税局联合推出的税收知识漫画扑克以其独特的艺术形式和丰富的税法知识,深受社会各界的欢迎;总局、北京市地税局与中国音乐家协会联合举办全国税务歌曲公开征集活动,吸引全国各地音乐爱好者踊跃参加;湖北省国税局编创的税收题材大型现代黄梅戏《天职》,在省内巡回演出50余场,场场爆满;吉林省国税局、地税局举办的“关注税收,共筑诚信”文艺汇演和内蒙古国税局举办的“国税风”文艺汇演,都以生动活泼的文艺节目,传播税收知识;安徽省地税局筹拍20集税收题材电视连续剧《税务局长》;山东省国税局组织京剧名家演唱会宣传税法;辽宁省铁岭市国税局、地税局举办“税海扬帆”大型广场文艺演出;厦门市国税局举办国税杯“城市·纳税人·活力”摄影赛;宁波市地税局举办的税收宣传曲艺汇演和四川省内江市地税局制作的电视方言小品《“曹操”侃税法》,使群众在欣赏幽默风趣的曲艺节目的同时获得税收知识。

  (三)以多彩的宣传形式开展我是小小税法宣传员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着眼于祖国的未来,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税收宣传。浙江省地税局开展“水·税·源”浙江中学生未来宣言大型主题活动,种植“护税林”,放漂“护税瓶”;甘肃省国税局与《少年文摘报》举办国税杯“税收与小康生活”全国少儿绘画大赛活动;江西省地税局组织少年税校的学生同税务干部一起开展送税法系列宣传活动;湖南省国税局开展“送税法进校园”活动;青岛市国税局首部税务题材的儿童电视剧《长大要做税务官》在中央电视台播出;贵州省贵阳市国税局、地税局通过向全市小学生赠送税收宣传漫画书《兵兵漫游税海》和开展税收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宣传税法;厦门市地税局在因特网上推出“校园税网”,举办“小记者与税同行”活动;南京市地税局推出“税收文化教育基地”活动,向中小学生赠送“税收文化漫谈”小册子。

  (四)利用民族特色和地方资源开展别具一格的宣传活动

  安徽省国税局巧打“徽文化”牌,在纳税人中开展“学徽商、讲诚信、树商德”系列税收宣传活动;山东省地税局利用21届潍坊国际风筝会,以风筝搭台,税收宣传唱戏;海南省国税局、地税局充分发挥红色娘子军、万泉河、博鳌亚洲论坛“三大品牌”效应,开展“万泉气象新”系列税收宣传活动;云南省国税局、地税局开展了25个少数民族学税法活动;丽江市国税局依托茶马古道,红河州国税局借一年一度的彝族“阿细跳月”节,将税收宣传内容融入民族文化节庆活动中;江西省、广西区地税局充分利用旅游资源,在景区内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开展税收宣传活动。

  (五)运用现代载体开展覆盖面广的流动税收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利用手机短信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和交通工具流动地区多的特点,开展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山西省、太原市地税局向手机用户每天发送一条税收知识短信,共有1.53万人参加了活动;青岛市国税局将税收宣传内容编辑成30余条手机短信,免费向广大纳税人发送;西藏拉萨市国税局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公交车身上制作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主题的公益广告;新疆乌鲁木齐国税局、地税局在市区200多辆公交车内的广告栏中,印制税收小知识进行宣传;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举办“税法宣传上蓝天”活动。

  (六)以新颖独特的宣传形式开展税收宣传活动

  深圳市地税局开展“万人鹊桥牵手学税法”活动,采取现场男女青年才艺展示与税收知识有奖问答相结合的形式,增强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江苏省姜堰市国税局举办国内首家“税文化史料展”,展出北宋以来各类税收实物资料,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深圳市国税局制作“创新之光”系列税收宣传光碟,通过邮政部门和各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免费赠送;广东省国税局就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宣传服务质量等情况开展建局以来第一次税收宣传问卷调查活动。

  从总体上看,今年的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宣传内容、形式、手段、方法和效果方面都有新的突破和进展。但是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主要是有的省国税局、地税局没有按照总局的要求,联合开展统一的税收宣传活动;个别税务机关对税收宣传月工作重视不够,宣传月活动组织不得力,工作不到位,信息和总结上报不及时等。

  开展税收宣传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希望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总结13年来税收宣传月活动经验,紧密围绕税收的中心工作,积极开拓、努力探索,不断加大税收宣传的影响力和辐射面,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领域,增强宣传效果,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做好税收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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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

疏通“五大”破产涉税中的堵点

【摘要】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出台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税费债权的分配顺序、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以及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等五大事项,将有力推进破产中有关司法与税务衔接问题的解决。为破产企业再生、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注销等事宜带来极大便捷。

  《公告》的出台有效推进破产涉税实践,并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操上《公告》作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指导不足,需要结合更细致的实务解读。2025年10月出版的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破产涉税实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涉税指引》)是针对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及规则设计的创新之作,有效涵盖了破产涉税理论、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涉税等内容,系统解读了当前破产涉税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类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值得推荐并学习。

  【关键词】税费征管 破产涉税 债权申报 分配顺序 税费债权 税务注销

  一、《公告》重点解读与应对措施

  (一)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

  《公告》第一条指出,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也由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条款列明了不需要申报的债权,而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主要是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公告》第一条所列的税务机关需要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不包括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税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类别以及分配顺序

  《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公告》第一条的这项规定,短短几句话但表达了大量的信息。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可以结合该书的内容对《公告》进行理解。该书第一章第二节税收优先权部分提到:破产企业破产前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法益冲突,冲突的关键在于发生在担保前的债权的顺位,欠缴税款无论先于担保或后于担保发生,担保债权均优先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的顺位仅位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至于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提到,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滞纳金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破产申报。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第三章第四节提到,对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主动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实务处理存在争议。《公告》的出台很大程度解决了这种争议,《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税务机关对这些税费都可以随时要求清偿。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在《涉税指引》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涉税指引》还进一步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滞纳金的性质属于“执行罚”,日万分之五也有利息的性质,《涉税指引》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不再计算滞纳金,不能再提起破产申报。这个论断也与《公告》规定的内容有效吻合,《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里的税款滞纳金应专指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金额。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优于普通破产债权,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处于同一清偿顺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社会保险费,则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三)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

  《公告》第二条指明,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同,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第三条指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第二、第三条表明税费债权的申报需要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补充申报则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时完成。

  (四)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

  《公告》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涉税费事项。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该书认为虽然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相关的非正常户恢复手续简单,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即可,然而实务中存在程序规定简单但实务操作难的问题。《公告》第三条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这一条直接回应了该书中提出的实务中非正常户恢复困难这一问题,解决了现行非正常户管理制度与破产程序处理规则的衔接问题,是依法治税中的一大进步,缓解了当前破产涉税中的“堰塞湖”。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问题也有论述,该书提到要保障破产企业的必要发票供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该条延续了这一文件的精神,并且为进一步便利破产企业,还提出针对大额资产处置等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特殊情况。额度调整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即按照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这几种方式调整发票额度。

  (五)破产中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相关问题

  《公告》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第五条明确,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涉税指引》提到,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要求额外提供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得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该书对税务注销的论述与《公告》相关规定完全一致。都体现了便利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的原则。

  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即使税务机关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迁移和注销等涉税事宜办理不受影响。《涉税指引》第三章提到为支持纳税信用修复,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二、《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破产、注销程序中的税务问题的法律制度、政策清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结论

  本次公告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方面的问题提出和重申相关的规定,目的在于便捷破产程序、加快企业回炉重造、强化税费征管,具体体现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税收征管流程衔接、破产清算环节的税收债权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安排、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

  公告虽然明确了许多争议,例如税费何时应该划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对于税务机关如何在企业破产中合理申报破产债权、如何便捷破产企业申领发票、如何为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破产涉税领域涵盖事项繁杂多元,其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无法仅凭单一规定全面覆盖,需从制度框架、实操流程、风险防控等维度进行系统性掌握。若破产财产处置环节存在操作不当,将直接导致破产项目整体税负水平偏离预期,进而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与债权人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