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之下隐性关联交易难逃“法眼”
发文时间:2025-03-28
作者:梅保银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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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播剧《大河之水》里的“宇茴咖啡案”,给笔者留下了深刻印象。这个典型案例涉及的转移税负问题,很值得企业关注——无论多么高明的避税方案设计,最终都会在大数据分析结果和事实证据前露出真相。企业应该从中明白一个道理:关联交易定价应遵守独立交易原则,并有充足的依据证明其合理性。只有合理定价并依法纳税,才是合规之道。

  一套智能软件卖出4000万元高价

  剧中,宇茴咖啡是一家本土咖啡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了300家连锁店。近5年,宇茴咖啡经营额增长迅速,但企业所得税却大幅度下降。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捕捉到一个关键点:宇茴咖啡曾以4000万元的价格,从亦藤科技购入一套智能软件。通过调研,税务部门发现,4000万元的成交价格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利润转移的可能。税务部门进一步调查发现,宇茴咖啡主要大股东周总与亦藤科技大股东文意华曾经是夫妻关系,而宇茴咖啡的第二大股东是文意华的表妹,其收益分红每年都会固定转到文意华的账户上。

  税务部门实地走访宇茴咖啡办公场所、旗舰门店机器情况和亦藤科技的研发场所,确认相关软件交易真实存在,排除了虚开发票的嫌疑。经查,亦藤科技作为一家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宇茴咖啡的企业所得税率是25%,双方有明显的税负差,存在利润转移以降低实际税负的嫌疑。

  隐性关联关系被大数据“挖”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进一步对关联关系中的持股比例等作出具体规定,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软件交易发生时,宇茴咖啡的周总与亦藤科技的文意华已经离婚,二人不再具有夫妻关系,也未发现二者存在借贷资金、实际控制等方面的关联关系。看上去,宇茴咖啡和亦藤科技并不是关联方。但是,税务部门通过追踪分析宇茴咖啡和亦藤科技的股东名单、分红、资金流水,进一步摸排主要股东外围关系发现,宇茴咖啡的第二大股东(持股25%)是亦藤科技大股东文意华的表妹,且其将5年来收到的宇茴咖啡收益分红固定转到文意华的一个账户上。经核实,文意华表妹持有的25%宇茴咖啡的股份,是代文意华持有,宇茴咖啡和亦藤科技构成关联关系。

  多维分析关联交易价格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其中,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在剧中,宇茴咖啡聘请的税务顾问梁锦秋通过展示软件的市场前景、先进功能、专业研发团队等研发材料,试图证明4000万元价格具有合理性。对此,税务部门分析了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一组税务干部参考市场规模、地域、店面等因素选定三家咖啡行业可比企业。调研发现,三家可比企业均使用智能咖啡软件,说明该软件没有明显的独创性。另一组税务干部选定两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托研发成本、合理利润空间以及同类型企业购买类似软件的平均值,中介机构评估软件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2500万元,4000万元的成交价格明显过高。

  对于税务部门的结论,梁锦秋认为选定的三家企业不具有可比性,尝试证明这一软件是宇茴咖啡的“战略性投入”。梁锦秋认为,可比企业本身的品牌影响力会导致采购成本偏低,且其中两家可比企业的采购时间是三年前,当时软件技术水平尚处于起步期、功能也不齐全,这些因素都会拉低成交价格。同时,梁锦秋列出软件的研发成本和预期收益数据,认为这套软件能为宇茴咖啡带来超亿元的利润,从而证明软件的潜在价值。而后,梁锦秋提出调整方案,承认4000万元的咖啡软件交易存在部分定价瑕疵,为“战略性投入”争取认定空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部门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最终,宇茴咖啡主要大股东周总承认这一隐性关联交易安排是前任税务顾问给出的方案,4000万元的软件价格确实不合理。税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企业自身发展的特殊性,税企双方按合理定价方法确定了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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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时间:202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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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