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陕0881执647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发文时间:2025-03-13
来源: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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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恒丰精煤有限公司、神木市腾茂煤业有限公司、郭小鹏:

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榆阳区恒丰精煤有限公司与神木市腾茂煤业有限公司、郭小鹏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依据(2025)陕0881民初8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神木市腾茂煤业有限公司、郭小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神木市腾茂煤业有限公司、郭小鹏为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恒丰精煤有限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郭小鹏名下的被执行人神木市腾茂煤业有限公司7.1429%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恒丰精煤有限公司名下,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神木市腾茂煤业有限公司、郭小鹏已履行完所有还款义务,执行费500元已缴纳,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神木市腾茂煤业有限公司、郭小鹏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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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及申报时限:报关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缴回已退(免)税款;未按期申报的,可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收齐凭证、提供收汇材料申报。

更正申报:已办结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不再适用退(免)税政策、计税依据变动等情形,需在业务发生当月或次月通过负数冲减方式更正申报;未核准的申报可提交撤回申请,已核准的通过负数冲减更正,撤回或冲减对应的原始凭证可重新用于后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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