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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处的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税务机关依法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三罚告〔2026〕73号)。
被查单位基本情况:青岛赫曼恒虹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ENLAJB65,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177号沙子口创业园105-13室。
违法事实一:经对注册经营地址实地查找,未找到该单位;联系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实该单位已走逃失联。
违法事实二:该单位自成立以来未取得任何进项发票,却向青岛峰郓鼎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泓广新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开具38份数电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962,546.19元,税额合计1,165,131.01元,价税合计10,127,677.2元,发票名称为经营租赁平地机、压路机、360挖掘机等;该单位存续期间无任何购进货物,但对外销售水泥、石子、油面碎石等建筑材料,对外租赁挖掘机、自卸车、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等机械车辆,存在明显的有销无进情况。
违法事实三:经查询,该单位无银行账户,无资金交易流水;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存续时间短,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关于依法可以直接认定事实的规定,认定该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处理处罚依据与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认定该单位开具的38份数电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定性为虚开发票;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拟处罚款500,000元。该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税务提示:企业应当确保购销业务真实、发票开具与经营范围及实际业务相符,并依法履行申报义务。无真实交易而开具发票的,无论使用纸质发票还是数电发票,均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除被处罚款外,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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