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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该案系中国「2025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一,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下游分离执法背景下受票企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认定,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
基本案情: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某化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作为受票企业的东营某公司就该处理决定向大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大连市税务局以东营某公司与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东营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东营某公司申请再审。与该案类似的还有(2025)辽行再18号、(2025)辽行再19号、(2025)辽行再20号至(2025)辽行再23号等多个案件。
裁判结果:再审法院认为,上游税务机关作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将直接影响受票企业取得相关发票后的进项税额抵扣等纳税权益,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具有特定性、可预见性,属于税法保护的权益,而非单纯的反射利益,受票企业与上游税务处理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鉴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及上下游税收征管之间的关联性,仅允许受票企业针对下游税务机关的后续处理寻求救济,难以从根本上对作为其处理基础的上游虚开认定提出异议。因此,受票企业针对上游税务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具有权利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大连市税务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裁判要旨:再审法院突破形式上的行政行为相对人范畴和利害关系标准,从税务处理决定对纳税人进项税款抵扣权的实际影响及权利救济的必要性等确定其启动救济程序的主体资格,表明了税法救济中利害关系认定的实质化转向与程序正义的深度保障。法院裁判打通了受票企业针对上游虚开认定寻求行政救济的程序通道。
案例启示:受票企业一旦被牵连进上游虚开认定,其取得的发票将成为不合规凭证而无法抵扣,这种损害是可以预见乃至必然发生的,属于税法保护的利益。企业作为受票方遇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上游认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主张自身的程序性权利。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辽行再17号行政裁定书;中国「2025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评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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