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人数”和“从业人数”到底有啥不同
发文时间:2018-10-31
作者:每日税讯
来源: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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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残保金)的征期,经常有企业咨询“在职职工人数”的计算问题,由此想到企业在计算缴纳相关税费时“在职职工人数”以及“从业人数”的规定是否相同呢?


  通常来讲,在职职工人是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单位年度在册的人员,也就是在编人员,从业人员是一个企业或者是一个单位年度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员,这里包括固定工和零时工,以及劳务派遣工。查看了下相关政策,才知道“乱花渐欲迷人眼”,以下就相关税费规定中涉及的“在职职工人数”和“从业人数”概念进行比较分析:


  一、“在职职工人数”的口径确定


  (一)残保金的规定


  在计算残保金时,在职职工人数包括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同时还应包括文件上未提及的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等直接与企业发生雇佣关系的员工。不包括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因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派遣单位的职工,因此计入派遣单位人数。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那么具体如何计算呢?


  参考2016-09-20《北京地税残保金答疑汇总(一)》:


  7、“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如何计算?是不是上年12个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还是6月和12月两个月的平均数?


  答:“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上年用人单位12个月职工人数之和除以12.


  参考上述问答,年平均人数应该是月度人数加总后除以12来计算,月度人数应该也是按月平均来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职工人数=(月初职工人数+月末职工人数)/2


  年平均职工人数=各月平均职工人数之和/12


  为什么要计算月平均值呢?因为企业的人员是有进出的,有入职的,也有离职的,也会有退休的,就不再属于企业的在职职工了,这样就需要计算出当月的人数,当月的人数用这种方法计算是最科学的。


  (二)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规定


  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之一是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这里的在职职工人数按是否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来判断的,这就把临时用工排除在外了,且不会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在具体计算上,也是按月计算的,新安置的职工从录用次月起计算,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起计算。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第二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第三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第十条规定,本通知有关定义,(三)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三)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政策中的规定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例:A企业2017年10月实施一项针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20人。在其他条件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该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能否递延纳税?该企业2017年4月至9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人数分别为90人、95人、95人、100人、105人、105人。


  根据62号公告规定,在职职工人数,需要根据取得股权激励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明细申报人数确定。


  该企业激励对象占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比=20÷〔(90+95+95+100+105+105)÷6〕≈20.34%<30%.因此,该股权激励计划符合递延纳税人数比例限制的条件。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二、“从业人数”的口径确定


  (一)小型微利企业政策中的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想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之一的指标就是从业人数的要求,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如何计算和申报从业人数对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至关重要,文件对从业人数的计算是比较明确的,因为小型微利企业一般是按季申报纳税,所以先按季度平均后再计算全年的平均值。


  依据: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这里还有一个限制条件的问题在填报报表时需要注意,参考《北京地方税务局解答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的17个热点问题》(发布时间:2018年4月):


  4、基础信息表“104从业人数”和“105资产总额(万元)”在填报过程中有什么限制条件?


  答:基础信息表中,“104从业人数”在填报时限定位数为9位;如果人数大于10000时,“人数大于1万人,请核实”;如果企业从业人数超过亿位,系统不允许保存数据,并弹出提示:“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进行上门申报”。


  “105资产总额(万元)”在填报时以“万元”为单位,如超过规定数值范围,系统弹出提示:“数值最多不超过16位(整数部分不超过13位)”。


  另外,在填报预缴申报表时,还有一个“期未从业人数”的填报,是填报税款所属期期未从业人员的数量,那么应该是填报期未时的从业人员数据,比如10月申报期内申报第三季度所得税时,应该填报的是9月未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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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期末从业人数


  本栏次为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期期末从业人员的数量。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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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湖政办发〔2018〕43号)规定,全部职工指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工及其他从业人员等。


  《陕西省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人员、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等。


  《铁岭市地方税务局铁岭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铁岭市工会经费代征办法(试行)>的通知》(铁地税发〔2005〕140号)规定,“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职工、长期职工、临时职工、合同制职工。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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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依托宁波港口优势,我公司业务范围广泛,并具备规范的进出口贸易资质。为了进一步完善业务风险管控体系,我公司想就一些金额大、账期长以及较集中的项目合同投保内贸险。我想了解的是,企业投保内贸险时,在税务处理上应该注意什么?若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梅欢

  内贸险的全称,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宁波大学商学院特聘研究员、副教授季浩介绍,内贸险是一种保障企业国内贸易应收账款安全的保险产品,有利于降低企业在贸易活动中面临的交易违约风险。今年6月,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正式成立,首期即提供高达100亿元的保险保障额度。共保体由国内多家保险公司组成,通过直接保险与再保险联通模式,提升内贸险承保能力,有效解决内贸险数据积累不足、保障能力不够等问题。

  投保内贸险有何作用?

  当前,我国不断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内内贸行业赊销情况较为普遍,2024年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26.06万亿元,较2023年末增长8.6%。季浩介绍,应收账款的规模攀升,扩大了市场对内贸险的需求。以宁波为例,2025年1月—9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已支持219家宁波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内贸险总承保金额达213.4亿元。

  宁波作为全国首批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和首个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在内贸险的帮助下,不少外贸企业迈开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条腿”,融入“双循环”,开拓新商机。例如,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拓展内贸业务时,曾因下游买方资金紧张,导致45万元货款被拖欠。得益于投保的内贸险,该公司及时获得了赔付,有效化解了资金风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顾杨表示,在内贸险的助力下,企业更能放心大胆地承接国内订单,实现了出口与内销的“内外兼修”。

  季浩提醒,企业在投保内贸险时,应基于赊销规模、客户结构及历史坏账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企业应仔细甄别保险产品与条款,重点关注保障范围、免责事项、赔偿比例及免赔额等核心要素,确保保障内容与自身风险敞口相匹配。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那些偿付能力强、理赔效率高、能提供资信调查等增值服务的保险公司或共保体。

  从实践看,企业需要进行科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对比统保与选择性投保的模式差异,将保费成本与可能减少的坏账损失、获得的融资增信等收益进行权衡后再投保,并合理设置自留风险比例以降低保费。企业在完成投保后,仍需要履行如实告知、定期申报等保单义务,并持续加强内部客户信用管理与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将内贸险作为整体风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获得理赔后是否纳税?

  企业投保内贸险,还应注意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企业在投保内贸险发生支出时,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进项税额,如果不属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可以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张玉庆提醒,企业为保障自身经营活动(如货物运输、交易风险等)而投保内贸险的支出,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扣除过程中,企业应注意投保业务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且需要留存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凭证等资料备查,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后,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若理赔款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仍有余额,该余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议企业建立“投保—支出—理赔—核算”全流程的资料留存机制,包括合同、发票、理赔文件、损失证明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结合税收政策,梳理税会差异,必要时咨询税务机关,确保税务合规处理。

  保险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内贸险不仅涉及投保企业,还涉及支付理赔款的保险公司。作为赔付方的保险公司,在税务处理上又需要注意什么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孙燕介绍,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会对报案进行审核,如审核理赔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与保单的关联性,核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以判定损失是否在保障范围内且无免责事由;对于大额损失、买方失联等需现场核实的风险,需要委托相关人员或第三方进行查勘定损。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赔款,支付给被保险方,从而履行其补偿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政策性职能。完成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会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违约买方进行追偿,以此管理自身风险。整个流程旨在通过及时赔付,兑现保险合约承诺,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维护商业信用环境。

  “保险企业在赔付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涉税事项的合规性管理。”宁波世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海辉提醒,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保险公司需要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会计上提取的赔款准备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若赔付后通过代位追偿从第三方收回款项,保险公司需要将收回金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发生的赔付支出,保险公司应确保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即支出真实发生、与企业经营收入直接相关且金额合理,并留存相关报案记录、定损报告、赔付协议、银行支付凭证、被保险人收款证明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