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完工年度以后取得成本发票,是追补至以前年度扣除还是在取得发票年度直接扣除?

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2022年前已陆续全部完工交房并确认了收入,但因未能办理工程结算等原因在完工年度未能取得发票,因此完工年度确认收入时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无票部分的成本。如今已取得相关发票,是针对完工年度以后取得的成本发票,追补至未超过五年的以前年度扣除,还是在现在取得发票年度直接扣除?

答:西藏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网上留言答复,2026年8月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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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答疑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问: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1)“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3)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第三十六期热点问题,2026年7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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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7/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应在什么时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生效之日如何确定?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应在什么时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生效之日如何确定?

问:我家是小规模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规定标准,应在什么时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还有种特殊情况,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后,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季度内销售额按月拆分,以确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具体月份。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第三十六期热点问题,2026年7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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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7/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答疑监察程序中回避咋规定

【回答】

在监察程序中,回避规定是确保监察工作公正、客观进行的重要保障,以下是详细介绍:

监察人员回避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规定,当监察人员存在以下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如果监察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的亲属关系,可能会因亲情等因素影响其对案件的公正判断和处理。二是监察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可能涉及经济利益、名誉利益等方面,会导致监察人员在处理案件时难以保持中立。三是监察人员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比如监察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同学、朋友等密切关系,可能会因这些关系而偏袒一方。

回避的申请与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监察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其他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

回避的意义。回避制度可以有效防止监察人员因个人利益或情感因素影响案件的公正调查和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监察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它也有助于确保监察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使监察工作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总之,监察程序中的回避规定是保障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和公正实施的重要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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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3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合伙企业计税方法有啥规定

【回答】

合伙企业计税方法在税法中有一系列明确规定。

首先,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这里的“先分后税”并非指分配利润,而是指对于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划分,各个合伙人再根据划分的所得计算缴纳相应的税款。

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一般是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确定。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成本、费用是指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是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对于法人合伙人,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应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自然人合伙人则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 - 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合伙企业计税方法较为复杂,涉及到合伙人的性质、所得分配原则等多方面因素,准确把握这些规定对于正确计算和缴纳税款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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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3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查封扣押有啥规定

【回答】

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常用的行政强制措施,以下从实施主体、对象、程序等多方面为你介绍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措施,首先实施主体必须合法。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这是为了确保权力行使的专业性和规范性,避免权力滥用。

对于查封、扣押的对象,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在实施程序方面,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关于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总之,查封、扣押措施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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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4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五条规定,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应在装入财产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需要缴纳税款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就上一年度应缴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离岸信托终止的,纳税人应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离岸信托自终止之日起60日内未完成清算的,信托终止之日起第60日视为清算完成之日。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死亡的,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应在居民个人死亡之日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应在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涉税资料。个人不能提供真实、完整资料,证明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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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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