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为确保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启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

  广东省国税系统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律发放新版普通发票,对已属国税管辖纳税人将分期分批供应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逾期使用一律无效。从2017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国税系统将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设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原有8类19种,此次调整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尺寸和联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金额版面,取消了原有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电脑版)》。《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抵扣联电脑版)》和《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开具范围,一并取消。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如下:

  (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1.平推式发票

  规格一:210mm*139.7mm

  联次:三种,分别为单联、两联和四联。单联为发票联。两联依次为发票联和存根联。四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收款单位记账联和其它联,仅供代开发票专用。

  规格二:148mm*101.6mm

  联次:单联,为发票联。


  2.卷式发票

  规格:76mm*127mm

  联次:单联,为发票联。


  (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在原有金额版面基础上,新设“伍角”版面。

  版面:伍角、拾元(内含1至10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等五种版面。

  规格:175mm×77mm

  联次:二联,并列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规格:241mm×177.8mm

  联次:六联,依次为发票联、抵扣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记账联、存根联。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规格:241mm×177.8mm

  联次:五联,依次为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出入库联、记账联、存根联。


  (五)发票换票证

  规格:220mm×120mm

  联次:四联,依次为存根联、换票联、抵扣联、税务机关存查联。


  (六)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

  版面:壹至贰拾元版、贰拾壹至壹佰元版两种

  规格:210mm*80mm

  联次:两联,依次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新版普通发票目录见附件1,发票式样见附件2。


  三、新版普通发票防伪特征

  (一)所有新版普通发票的发票联监制章均采用红色防伪专用油墨印制。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背涂为黑色。


  (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采用带有“广东国税”专用水印标识、有色温变防伪线、隐形荧光防伪线、自发显色防伪等四项防伪功能的无碳纸张印制。


  (四)《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换票证》和《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的发票联均采用带“广东国税”专用水印标识、有色温变防伪线、隐形荧光防伪线等三项防伪功能的纸张印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代开专用)》的发票联经复写后的文字呈现紫蓝色。


  四、有关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主管国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如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国税机关检举揭发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目录(2016版)

  2.新版普通发票式样

  3.新旧发票对应关系表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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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6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全省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为确保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减轻试点纳税人负担,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和时间

 

  从2016年5月1日起,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适用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原国税管辖起征点以下纳税人使用的开票软件暂保持不变。

 

  二、系统功能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是对原有单机版通用机打发票开票系统的升级完善,用于起征点以下的试点纳税人网络在线实时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系统具有在线开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生成记账清单等功能,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定时自动验旧。

 

  三、下载地址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免费下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系统操作说明和软件操作视频教程。如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相应技术服务热线获得支持。

 

  软件下载地址链接:http://gd-n-tax.gov.cn

 

  技术支持电话:400-711-2366。

 

  四、网上办税大厅及电子(网络)发票系统登录账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已经为所有试点纳税人设置网上办税大厅登录账号。5月1日前已在广东省国税网上办税大厅办理过税收业务的试点纳税人,用户名和密码保持不变。尚未在广东省国税网上办税大厅办理过业务的试点纳税人登录用户名为: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初始密码为: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法人身份证号码后四位。

 

   电子(网络)发票系统用户名和密码与网上办税大厅用户名和密码一致。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软件操作说明(http://www.gd-n-tax.gov.cn/pub/gdgsww/xxgk/ssfg/fgk/qbfg/dffg_760/gdsgjswj/201604/W020160425470239619331.docx)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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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2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税控系统管理有关规定,为确保我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发票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不涉及过渡期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相关发票使用情况的,应按本公告要求办理有关发票事项。


  二、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按照应税行为分类情况,参照《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表》(附件1)选择适合本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即原“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事项。


  (二)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凭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附件2),向税控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并可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三)试点纳税人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发票票种和数量核定等工作后,可携带税控专用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控系统发行和发票领购手续,但不得在2016年5月1日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原增值税征收范围除外)。


  (四)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中的金税盘或税控盘的零售价格,增值税税控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向试点纳税人收取的技术维护费,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试点纳税人购买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五)试点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新系统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120小时)及离线开票金额(最高开票限额×月发票领用数÷2)范围内仍可继续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其开票方式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办理。


  (六)试点纳税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安全,金税盘或税控盘应与增值税发票分开专柜保管。试点纳税人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主管国税机关。


  四、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gd-n-tax.gov.cn〉)下载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自然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自然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我省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可通过新系统开票软件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https://fpdk.gd-n-tax.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可通过新系统开票软件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https://fpdk.gd-n-tax.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首页->办税服务->资料下载”)了解有关操作指引。


  八、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表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系新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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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7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办函[2016]14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2016年5月1日前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以下简称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需及时完成开票软件升级。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2016年7月30日前,主管国税机关应组织已纳入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完成带编码功能开票软件的升级工作。税控服务单位要配合做好开票软件最新版本的在线升级工作,纳税人不能在线完成升级的,服务单位要做好技术支持或派员上门协助完成升级,确保开票软件升级后纳税人能顺利正确开具发票。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税控服务单位的沟通和协调,主管国税机关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税控服务单位要做好对纳税人开票软件的操作培训。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按时完成纳税人开票软件升级,密切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信息中心)。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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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1
文号:粤国税办函[2016]1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高速公路企业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公告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为确保高速公路企业用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高速公路企业跨区域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事项公告如下:


总机构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的高速公路公司,暂由总机构注册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并由总机构分发至沿线各市(县、区)收费站,用于道路桥、闸通行费凭证。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速公路企业的业务紧密关联,参照执行上述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2日



解读


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全省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为确保高速公路企业用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广东省国税局明确高速公路企业跨区域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问:高速公路企业如何印制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答:总机构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的高速公路公司,暂由总机构注册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并由总机构下发至沿线各市(县、区)收费站,用于道路桥、闸通行费凭证。


问: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速公路企业的业务紧密关联,如何印制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答: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速公路企业的业务紧密关联,可参照高速公路企业的印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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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2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纳入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推行范围。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和时间


  从2016年9月1日起,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再使用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一律使用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


  二、系统功能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具有网络在线开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生成记账清单、委托代开发票等功能,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定时自动验旧。


  三、下载地址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免费下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系统操作说明和软件操作视频教程。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相应技术服务热线获得支持。


  软件下载地址链接:http://gd-n-tax.gov.cn


  技术支持电话:400-711-2366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软件用户指南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9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纳入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推行范围。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决定扩大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推行范围。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出台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公告》,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全面推行范围和时间。从2016年9月1日起,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再使用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一律使用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


  (二)系统功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具有网络在线开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生成记账清单、委托代开发票等功能,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定时自动验旧。


  (三)下载地址。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免费下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系统操作说明和软件操作视频教程。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相应技术服务热线获得支持。


  软件下载地址链接:http://gd-n-tax.gov.cn


  技术支持电话:400-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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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09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纳入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推行范围。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和时间


  从2016年9月1日起,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再使用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一律使用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


  二、系统功能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具有网络在线开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生成记账清单、委托代开发票等功能,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定时自动验旧。


  三、下载地址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免费下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系统操作说明和软件操作视频教程。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相应技术服务热线获得支持。


  软件下载地址链接:http://gd-n-tax.gov.cn


  技术支持电话:400-711-2366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软件用户指南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9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纳入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推行范围。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决定扩大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推行范围。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出台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公告》,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全面推行范围和时间。从2016年9月1日起,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再使用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一律使用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


  (二)系统功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具有网络在线开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生成记账清单、委托代开发票等功能,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定时自动验旧。


  (三)下载地址。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免费下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系统操作说明和软件操作视频教程。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相应技术服务热线获得支持。


  软件下载地址链接:http://gd-n-tax.gov.cn


  技术支持电话:400-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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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09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为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现将我省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票样和编码规范的电子发票。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宣传组织工作,重点做好电信、电商、公共事业、快递、连锁餐饮等开票量大行业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在开具或取得电子发票后仍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已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企业,可同时使用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的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及其它发票,受票方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开票方不得拒绝提供。


  五、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gs.etax-gd.gov.cn)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信息一致性查验。


  五、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14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为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我们制定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随着全省各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真伪查验方法以及纳税人自行打印的纸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须彩色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为此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我省(不含深圳)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票样和编码规范的电子发票。


  三、适用范围


  本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


  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使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已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主管国税机关核准的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冠名发票)及其它发票,受票方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开票方不得拒绝提供。


  五、发票查验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gs.etax-gd.gov.cn)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一致性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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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14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一)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三)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六联式《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抵扣联、第三联发票联、第四联;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领取五联式《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一)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三)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四)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六联式《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抵扣联、第三联发票联、第四联;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领取五联式《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

 

  在实行国税地税业务“一窗办”服务的办税服务厅,以上事项可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一窗办结。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4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了让纳税人进一步广为知晓代开发票的办理流程,增强纳税人办税的确定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取消了代开普通发票所需付款方相关书面确认证明等相关资料,简化了相关资料填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国税局代征地税局相关税费和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两种情况下的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场所代开发票为视角,按其所需办理次序描述。

 

  (二)《公告》明确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六联式《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抵扣联、第三联发票联、第四联;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领取五联式《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

 

  (三)《公告》明确了在实行国税地税业务“一窗办”服务的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可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一窗办结。

 

  (四)《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作了补充,在〔填表说明〕中增加了以下说明内容:

 

  1.纳税人申请代开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符合未达起征点或享受小微企业的,需在“减免税标识”栏选“是”则享受减免,应在“减免税种”栏,选填“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名称,在“减免税类型”栏,选填“按月未达起征点、按次未达起征点、小微企业免税(按月)、小微企业免税(按季)”等项目;在“减免税标识”栏选“否”则不享受减免。

 

  纳税人申请代开免(减)税货物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需在“减免税标识”栏选“是”则享受减免,应在“减免税种”栏,选填“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名称,在“减免税类型”栏填“其他”等项目,在“减免原因”填写减免的依据;在“减免税标识”栏选“否”则不享受减免。

 

  2.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应在申报单的备注栏上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

 

  属于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需同时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应在申报单的备注栏上注明“个人汇总代开”。证券经纪人、信用卡、旅游等行业汇总代开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纳税人申请代开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发票时,应在申报单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纳税人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申报单的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纳税人申请代开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发票时,应在申报单的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纳税人申请代开可差额扣除的应税行为,应在申报单的备注栏填写“差额征税、注明可扣除的金额”,出具可扣除金额的凭证。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是否为异地代开”栏选填“是”。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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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14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函[2017]13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要求,为满足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需要,根据我省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省国税局决定自2017年3月起先启用76mm×177.8mm规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愿选择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并使用增值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所需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卷式发票打印机)和专用设备(税控盘或金税盘)。其中,通用设备(卷式发票打印机)由纳税人在市场销售范围内自行选择购买,专用设备须从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税控服务单位购买。


  三、目前我省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税控服务单位包括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和广东百望九赋电子有限公司及其各自在各地设立或授权设立的服务单位,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税控服务单位的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四、纳税人初次购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专用设备费用和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税控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沟通联系,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纳税人开票专用设备的购置以及发票领用、开具等业务的操作培训工作,确保纳税人能顺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做好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宣传辅导,今年重点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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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02
文号:粤国税函[2017]1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函[2017]14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为做好我省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告》有关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应抓紧完成试点纳税人票种核定及税控设备授权等相关工作,并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给纳税人。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政策、发票开具和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辅导,协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税控开票服务相关工作,确保纳税人能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发票,准确填报申报表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强化试点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防控,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合理确定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月发票用量。加强数据分析比对,定期通过电子底账系统监控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发现纳税人在开具发票、纳税申报等方面存在异常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把好税收风险防范关。

 

  四、各地市国税局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并于2017年4月20日前将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落实情况、政策效应及存在问题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张震邮箱)。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有关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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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06
文号:粤国税函[2017]1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发[2017]5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责任,加强协作。按照税务总局“新系统推行到哪里,主体责任就要落实到哪里”的原则,各市国税局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实行专人专岗、责任到人。货物和劳务税部门负责电子发票工作的统筹、推行、落实、管理工作;征管科技部门负责相关系统的业务运维工作;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相关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对第三方服务单位报备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进行管理和审核。

 

  二、精心组织,重点推行。各市国税局要进一步加大推行电子发票力度,加强内部培训,了解纳税人的使用情况,做好数据分析评估,针对前期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推行方案。重点在电商、电信、金融、快递、公用事业、保险、教育等行业推行使用电子发票。

 

  三、强化宣传,提高效率。各市国税局要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持续加大宣传辅导力度。重点介绍电子发票的使用流程以及使用电子发票效果较好的开票方和受票方企业案例,突出电子发票优势,增强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的意愿,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四、加强管理,廉洁自律。各市国税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措施,做好对电子发票的管理和跟踪工作。税务人员应按照廉洁从政等要求,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个人利益。

 

  五、规范建设,深化监督。第三方服务单位建设的符合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要求的服务平台,纳税人均可自由选择使用。服务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各服务单位应将服务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在制定或更新的十日内报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备案。目前已在用的服务平台,相关服务单位应在2017年5月20日前将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报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备案。各市国税局应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其提高办事效率,共同保障电子发票推行工作顺利开展。

 

  六、认真总结,提出建议。各市国税局应认真总结本市推行电子发票工作情况和经验,形成工作报告(包括工作亮点、优秀案例、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于2017年9月30日前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数文智能管理系统上报工作报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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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08
文号:粤国税发[2017]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办函[2017]8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的要求,为规范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下简称“冠名增值税卷票”)的管理,省国税局对冠名增值税卷票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国税局制定了《广东省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代码编码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代码编码表”)。冠名增值税卷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我省为4400,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规格,其中06代表57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07代表76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发票号码为8位,编码范围为:00000001-99999999.各地市国税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和企业申领情况,合理规划企业冠名增值税卷票的代码和号码,严格按照代码编码表在发票代码第8-10位本市批次范围内为使用冠名增值税卷票的企业赋予发票代码、号码。各地市在年度内使用完本市所有批次的,可向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申领备用批次。

 

  二、冠名增值税卷票的印制由用票单位在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中自主选择印制厂商,并与之协商确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中标厂商包括: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广州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珠海红山票证印刷有限公司、广西瑞熙特种票证印务有限公司、海口永发印刷厂有限公司、深圳中华商务安全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华森实业公司、广州市人民印刷厂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四川新财印务有限公司、南通市现代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10月9日,有效期为三年。

 

  三、各市国税局应加强对冠名增值税卷票印制情况的台账管理,每半年上报一次《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上半年的统计表于当年7月10日前上报,下半年的统计表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报送路径:数文智能管理系统/报表填报/《XXXX年X半年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情况统计表》。

 

  附件:1.广东省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代码编码表

 

  2.XXXX年X半年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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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30
文号:粤国税办函[2017]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发[2016]5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责任,加强协作。按照税务总局“新系统推行到哪里,主体责任就要落实到哪里”的原则,各市国税局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实行专人专岗、责任到人。货物和劳务税部门负责电子发票工作的统筹、推行、落实、管理工作;征管科技部门负责相关系统的业务运维工作;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相关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对第三方服务单位报备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进行管理和审核。


  二、精心组织,重点推行。各市国税局要进一步加大推行电子发票力度,加强内部培训,了解纳税人的使用情况,做好数据分析评估,针对前期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推行方案。重点在电商、电信、金融、快递、公用事业、保险、教育等行业推行使用电子发票。


  三、强化宣传,提高效率。各市国税局要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持续加大宣传辅导力度。重点介绍电子发票的使用流程以及使用电子发票效果较好的开票方和受票方企业案例,突出电子发票优势,增强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的意愿,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四、加强管理,廉洁自律。各市国税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措施,做好对电子发票的管理和跟踪工作。税务人员应按照廉洁从政等要求,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个人利益。


  五、规范建设,深化监督。第三方服务单位建设的符合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要求的服务平台,纳税人均可自由选择使用。服务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各服务单位应将服务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在制定或更新的十日内报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备案。目前已在用的服务平台,相关服务单位应在2017年5月20日前将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报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备案。各市国税局应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其提高办事效率,共同保障电子发票推行工作顺利开展。


  六、认真总结,提出建议。各市国税局应认真总结本市推行电子发票工作情况和经验,形成工作报告(包括工作亮点、优秀案例、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于2017年9月30日前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数文智能管理系统上报工作报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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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08
文号:粤国税发[2016]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办函[2017]8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的要求,为规范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下简称“冠名增值税卷票”)的管理,省国税局对冠名增值税卷票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国税局制定了《广东省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代码编码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代码编码表”)。冠名增值税卷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我省为4400,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规格,其中06代表57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07代表76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发票号码为8位,编码范围为:00000001-99999999。各地市国税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和企业申领情况,合理规划企业冠名增值税卷票的代码和号码,严格按照代码编码表在发票代码第8-10位本市批次范围内为使用冠名增值税卷票的企业赋予发票代码、号码。各地市在年度内使用完本市所有批次的,可向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申领备用批次。


  二、冠名增值税卷票的印制由用票单位在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中自主选择印制厂商,并与之协商确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中标厂商包括: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广州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珠海红山票证印刷有限公司、广西瑞熙特种票证印务有限公司、海口永发印刷厂有限公司、深圳中华商务安全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华森实业公司、广州市人民印刷厂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四川新财印务有限公司、南通市现代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10月9日,有效期为三年。


  三、各市国税局应加强对冠名增值税卷票印制情况的台账管理,每半年上报一次《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上半年的统计表于当年7月10日前上报,下半年的统计表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报送路径:数文智能管理系统/报表填报/《XXXX年X半年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情况统计表》。


  附件:1.广东省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代码编码表


  2.XXXX年X半年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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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30
文号:粤国税办函[2017]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函[2017]62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232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税控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服务单位按时为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税控服务器和税控盘组等)的发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


  二、新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管理并申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服务单位每月报送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协议》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单》复印件,登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台账》(以下简称《台账》,见附件),同时将相关文书整理归档,留存备查。《台账》中录入完毕时间是指S/N号的录入完毕时间,省国税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S/N号的录入工作,于每月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录入的S/N号信息下发给各地,供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录入《台账》。


  三、省国税局将对各市国税局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对监管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请各地市国税局于2017年9月25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和《台账》录入情况报送至省国税局FTP://货物和劳务税处/税控发票组/电子普通发票税控管理工作目录下。


  附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台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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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03
文号:粤国税函[2017]6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的公告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深圳市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范围


  有奖发票的范围是购买方取得深圳市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依法开具,经系统验证通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


  以下普通发票不能参与开奖:


  (一)票面金额合计(含税)小于50元(不含)的普通发票(包含金额合计为负数的红字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属于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180天(不含)的普通发票;


  (六)2017年12月1日前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


  第一次为即时开奖,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关注“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APP便民生活中“发票管家”模块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


  第二次为定期开奖,开奖时间将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提前告知。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参与第二次开奖活动:


  (一)已参与第一次开奖;


  (二)购买方为个人;


  (三)已采集普通发票持有者个人信息;


  (四)经过系统校验无误。


  第二次开奖结果现场公布,并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发布。


  三、奖项设置


  (一)第一次即时开奖。共设5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二)第二次开奖。共设3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四、奖金兑付


  (一)第一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支付宝或微信)即时给付中奖者。中奖者应在24小时内确认兑奖,逾期未兑付的,视为弃奖。


  (二)第二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给付中奖者。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3001房)完成奖金兑付。逾期未兑付的,视为弃奖。


  1.兑奖所需资料


  (1)兑奖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和中奖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只提供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兑奖。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中奖者本人身份证件外,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3)兑奖者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有以下情形的不予第二次兑奖:


  (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3)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


  (4)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


  (5)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


  (6)兑奖者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7)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


  (8)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3.兑奖者兑奖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方代扣代缴。


  五、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以向国税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六、本公告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27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有奖发票试点。为保障有奖发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实际情况,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将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有奖发票范围、开奖方式、奖项设置、兑奖方法等面向社会公布。


  (一)有奖发票活动时间


  公告明确一次开奖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开展,二次开奖具体时间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另行通知。


  (二)有奖发票开奖范围


  公告规定深圳市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开奖。


  公告明确一次开奖参与人员为全体购买方(包括单位和个人),已经参与过一次开奖的发票不能再次参与一次开奖;二次开奖仅限已参与一次开奖的个人消费者参与。


  (三)有奖发票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第一次为即时开奖,第二次为定期开奖。第二次开奖时间将提前在深圳国税官网、“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告知。


  (四)有奖发票奖项设置


  第一次即时开奖,共设5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第二次开奖,共设3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五)有奖发票兑奖要求


  公告限定了9种不予兑奖的情况,包括(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2)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3)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4)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5)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6)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7)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8)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以上情形以税务机关的判别结果为准。


  (六)投诉举报


  公告明确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方式为拨打12366-1纳税服务热线,受理投诉举报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30-17:30。


  三、有奖发票活动的参与方式


  (一)微信


  打开微信→关注“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选择“有奖发票”→进入有奖发票模块→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


  (二)支付宝城市服务


  打开支付宝→点击“更多”→选择“城市服务”→点击“发票管家”→选择“发票抽奖”→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


  具体操作手册,可登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szgs.gov.cn)了解。


  四、取得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单张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中奖者须直接到税务机关兑奖点领取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奖金的税务机关负责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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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27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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