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04-06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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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为确保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启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

  广东省国税系统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律发放新版普通发票,对已属国税管辖纳税人将分期分批供应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逾期使用一律无效。从2017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国税系统将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设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原有8类19种,此次调整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尺寸和联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金额版面,取消了原有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电脑版)》。《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抵扣联电脑版)》和《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开具范围,一并取消。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如下:

  (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1.平推式发票

  规格一:210mm*139.7mm

  联次:三种,分别为单联、两联和四联。单联为发票联。两联依次为发票联和存根联。四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收款单位记账联和其它联,仅供代开发票专用。

  规格二:148mm*101.6mm

  联次:单联,为发票联。


  2.卷式发票

  规格:76mm*127mm

  联次:单联,为发票联。


  (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在原有金额版面基础上,新设“伍角”版面。

  版面:伍角、拾元(内含1至10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等五种版面。

  规格:175mm×77mm

  联次:二联,并列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规格:241mm×177.8mm

  联次:六联,依次为发票联、抵扣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记账联、存根联。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规格:241mm×177.8mm

  联次:五联,依次为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出入库联、记账联、存根联。


  (五)发票换票证

  规格:220mm×120mm

  联次:四联,依次为存根联、换票联、抵扣联、税务机关存查联。


  (六)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

  版面:壹至贰拾元版、贰拾壹至壹佰元版两种

  规格:210mm*80mm

  联次:两联,依次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新版普通发票目录见附件1,发票式样见附件2。


  三、新版普通发票防伪特征

  (一)所有新版普通发票的发票联监制章均采用红色防伪专用油墨印制。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背涂为黑色。


  (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采用带有“广东国税”专用水印标识、有色温变防伪线、隐形荧光防伪线、自发显色防伪等四项防伪功能的无碳纸张印制。


  (四)《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换票证》和《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的发票联均采用带“广东国税”专用水印标识、有色温变防伪线、隐形荧光防伪线等三项防伪功能的纸张印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代开专用)》的发票联经复写后的文字呈现紫蓝色。


  四、有关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主管国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如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国税机关检举揭发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目录(2016版)

  2.新版普通发票式样

  3.新旧发票对应关系表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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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