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做好机构改革后普通发票衔接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6月15日,启用山东省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发票种类如下: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汽车客运发票。相应普通发票名称及规格清册见附件。


  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如下:


  (一)在所有发票票面加印密码并覆盖,实行密码防伪;发票号码实行喷涂。


  (二)发票全部加印“山东税务”无色荧光防伪油墨印记,发票监制章内边线使用大写汉语拼音“SHANDONGSHUIWU”微型字母组成。


  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使用期限到2018年12月31日。


  三、对于结存的旧版普通发票,纳税人应于使用期止后及时到税务机关缴销。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名称及规格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落实好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确保政策和管理制度平稳衔接,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我们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有利于强化服务管理的原则,对普通发票衔接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普通发票是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的主要法定原始凭证,也是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重要的法定依据。税务机关作为发票的管理者和执法者,责任重大。此公告对普通发票的延续和换版提出明确时间点及相关要求,方便税务机关对普通发票进行后续管理,为纳税人普通发票使用提供支撑。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自2018年6月15日,启用山东省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发票种类如下: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汽车客运发票。发票防伪措施如下:


  1、在所有发票票面加印密码并覆盖,实行密码防伪;发票号码实行喷涂。


  2、发票全部加印“山东税务”无色荧光防伪油墨印记,发票监制章内边线使用大写汉语拼音“SHANDONGSHUIWU”微型字母组成。


  (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使用期限到2018年12月31日。


  (三)对于结存的旧版普通发票,纳税人应于使用期止后及时到税务机关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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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税务机构改革中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青岛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停止使用。同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名称更改为青岛市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名称更改为青岛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名称更改后的发票规格、联次、防伪措施、适用范围等与原发票一致。


  二、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青岛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印模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对税务机构改革中涉及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并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


  (一)启用《青岛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停止使用。同时,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名称更改为青岛市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名称更改为青岛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名称更改后的发票规格、联次、防伪措施、适用范围等与原发票一致。


  (二)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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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确保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现将机构改革后启用的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山东省税务局印制新版发票,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边线使用大写汉语拼音“SHANDONGSHUIWU”微型字母组成,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山东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二、新版普通发票名称。山东省税务局印制新版普通发票统一调整名称为:山东通用机打发票、山东通用手工发票、山东通用定额发票、山东汽车客运发票。


  三、发票监制章式样、普通发票票样、普通发票名称及规格清册见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的附件《山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名称及规格清册》同时废止。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发票监制章式样


  2.普通发票票样


  3.普通发票名称及规格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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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相关精神,现将我市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可选择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的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出口服务。


  二、开票方式


  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时,可以选择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继续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发票)。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子发票开票系统,也可使用第三方提供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出口企业可自愿选择金税盘或税控盘进行开票。


  三、填开要求


  (一)税率的填写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选择“0%”;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选择“免税”;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选择适用征税税率,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购买方各栏次的填写


  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买方各栏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其中名称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


  (三)其他栏次的填写


  单价栏、金额栏应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列。如果出口企业以非FOB价格成交的,应将其换算成FOB价格后填列。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发票”四个汉字,并须注明出口业务的合同号、贸易方式、成交方式、原币金额、原币币种及适用汇率。


  四、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选择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前,应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票种核定、发票领取和税控设备发行等操作。


  五、本通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本通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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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经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研究决定,自2019年5月14日起,济南市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是指购买方取得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并经过验证,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参与有奖活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


  二、有奖发票的范围


  2019年5月14日起济南市住宿业、餐饮业、商业三类行业和加油站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增值税查验平台或税控系统验证的普通发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


  (一)票面金额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含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50元以下;


  (二)红字普通发票;


  (三)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五)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六)自开票之日起超过180天的普通发票;


  (七)受票方为单位和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参与二次开奖。


  三、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


  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即奖。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可通过支付宝APP中的“发票管家-发票摇奖”模块,扫描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中奖奖金将直接存入中奖者的支付宝余额。


  第二次为定期开奖(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官网提前告知开奖日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参与定期开奖:


  (一)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二)购买方为个人的;


  (三)经过系统校验后的;


  (四)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


  除现场公布中奖结果外,购买方可以通过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网站及微信公众号查询第二次开奖结果。


  四、奖项设置


  第一次开奖共设置五个等级奖项:一等奖100元,二等奖50元,三等奖10元,四等奖5元,五等奖2元。


  第二次开奖,试点期间每月开奖一次,一等奖1个,奖金30万元;二等奖2个,奖金各5万元;三等奖3个,奖金各1万元。试点结束后,按照山东省有奖发票工作要求执行。


  五、第二次开奖的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等方式给付。


  六、第二次开奖兑奖时,中奖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由中奖者签字确认后,中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开奖的税务机关备查。


  七、第二次开奖的中奖者领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第二次开奖的中奖者兑奖时,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普通发票不予兑奖。


  九、第二次开奖的中奖者兑奖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十、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十一、本通告自2019年5月14日起执行。


  十二、本通告由济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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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山东省(不含青岛)范围内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三、本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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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情况(第一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要求,本着公开透明、自主自愿原则,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含电子签章)、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搭售任何软硬件产品、机器、设备等。对采取短信推送方式提供交付服务的,不得收取短信费。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在提供服务时,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严格区分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并明确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的项目、内容,公开增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捆绑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并依法依规保护用户的商业信息。


  四、已在青岛市税务局办理备案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及运营商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image.png

此次公示为已在我市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未备案且未公示的第三方服务商不得在我市从事为纳税人提供与电子发票相关的任何服务。


  五、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如存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强制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情况的,可拨打12366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关服务商在青岛市的服务和备案资格,涉及税务干部的将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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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实行备案管理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是指除纳税人自建以外、由第三方建设供纳税人使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运营者(以下简称“平台运营者”)为青岛市所辖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应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备案。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资料


  平台运营者为青岛市所辖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向青岛市税务局备案以下资料:


  (一)平台运营者基本情况


  1.运营者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平台成立时间等基本信息,填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登记表》(附件1)。


  2.已在该平台注册的青岛地区用户清单,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等信息。


  3.平台运营者在青岛市内提供的电子发票服务项目,包括免费服务项目、收费服务项目及价格等,并提供包含以上内容的标准合同范本。


  4.平台运营者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以及自愿接受相关行业监管的书面承诺,填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登记承诺书》(附件2)。


  (二)平台技术方案


  平台技术方案应包括业务需求分析、系统总体技术架构及功能设计、系统详细设计及实现;电子签章技术实现方案;电子发票数据存储技术架构设计及实现;应用、数据、网络安全设计及实现;数据存储及业务处理可靠性设计等;灾备设计及实现。


  (三)平台管理方案


  平台管理方案应包括研发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电子签章管理制度、电子发票数据管理制度(数据生成、数据传递与分析、版式文件生成、交付及管理、数据迁移、数据移植等)、系统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系统运维管理规定、技术支持服务等)。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流程


  (一)报送备案资料


  平台运营者应当将纸质备案资料加盖印章后报送至青岛市税务局,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青岛市税务局按规定签收。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发布备案信息


  经核实备案资料完整、有效的,青岛市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平台运营者相关信息,供我市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


  备案联系电话:0532-83931812。


  特此通告。


  附件:


  1.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表


  2.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承诺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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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的公告

为规范增值税电子发票推行应用,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根据《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等文件,现将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第一批,17家)公告如下:


平台名称运营商名称免费项目收费项目
51发票平台山东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服务与企业财务系统对接,与企业业务系统对接;
批量维护商品、客户信息、批量开票、定时开票;
通过公众号将发票推送给受票方;
发票存储、托管服务等发票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百望云百望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及邮件推送等服务电子发票系统软件自建费用
电子发票系统软件租用费用
短信推送服务
电子发票系统运维服务费
运营服务
瑞宏网北京东港瑞宏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根据纳税人提出的定制化开发需求,系统开发、实施、服务费用
票易通供应链协同平台上海云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提供财税信息化咨询服务
提供财税信息化系统建设(二次开发、接口集成等)
提供设备托管等运维服务
中国保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交付、存储系统开发、系统升级、系统对接、系统联调测试、业务和技术7*24小时热线支持、系统运维、安全防护、网络专线及服务器资源等
云票儿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海南高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系统对接,定制化,技术改造等服务
慧票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万物通(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定制开发收费
云存储
百望发票云(山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山东百望九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电票短信推送
电票存储费
电票证书费
定制开发维护费
用友电子发票运营平台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系统对接开发
现场实施
电子发票平台搭建开发
中穗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定制开发
税控设备代采购
云服务费
税控设备托管费用
合力中税电子发票云服务平台北京合力中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自购、自建平台
定制化开发
租用平台
中科云链电子发票云服务平台北京中科云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自购、自建平台
宁波百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宁波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交付、存储代收短信费
定制开发
服务托管
优易票成都优易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ERP接口定制开发
微信公众号对接
官方查询系统定制开发
电商API接口开发
财务凭证接口开发
盟度电子发票平台北京盟度知汇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消费者申请开票手机端程序(定制)
客户端打印二维码插件费用(定制)
业务系统接口发开费用及其他个性化需求定制开发费用
维护服务费
泰易开票通云服务平台上海容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税控盘托管服务
税控服务器托管服务
开发实施费用
泰易平台使用费用
票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北京票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页上手工开具电子发票,免费提供板式文件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服务。增值型(电票助手);提供扫码开票、批量开票、手机APP开票等便捷开票方式。
提供企业发票版式文件存储服务。
提供7*12小时线上线下售后服务;提供财税咨询服务。
定制型;提供扫码开票、批量开票、手机APP开票等便捷开票方式;
提供微信公众号开票对接服务;
提供根据用户需求定制开发,提供系统开发运维服务;
提供业务系统对接服务。提供独立的发票管理后台,管理票据服务。提供定制集团版的多个税号管理服务平台。
提供不定时电票/税务等方面培训和售后工作。
提供不定期的平台/接口/软硬件升级更新服务。
增值型(票通宝);提供扫码开票、批量开票、手机APP开票/微信/支付宝扫码开票等便捷开票方式;提供企业发票版式文件存储服务
提供硬件设备票通宝或开票服务器替代电脑;
提供独立的发票管理后台,管理票据服务。
提供不定时的电票/税务等方面培训和售后服务工作。。
提供7*12小时线上线下售后服务;提供财税咨询服务。

一、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的纳税人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平台。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纳税人在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过程中,如遇到违规收取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费用,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等情况,可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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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情况(第二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要求,本着公开透明、自主自愿原则,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含电子签章)、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搭售任何软硬件产品、机器、设备等。对采取短信推送方式提供交付服务的,不得收取短信费。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在提供服务时,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严格区分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并明确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的项目、内容,公开增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捆绑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并依法依规保护用户的商业信息。


  四、已在青岛市税务局办理备案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及运营商名单(第二批)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image.png

此次公示为第二批已在我市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未备案且未公示的第三方服务商不得在我市从事为纳税人提供与电子发票相关的任何服务。


  五、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如存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强制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情况的,可拨打12366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关服务商在青岛市的服务和备案资格,涉及税务干部的将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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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济税函[2019]40号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税函[2019]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规保障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


  (一)对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税办函[2018]30号)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


  (二)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增加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含)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的规定,做好实地核查工作;经依法依规审核、查验未发现异常的,应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量”“增版”。


  二、做好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各单位要落实好增值税发票领用分级分类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工作。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等文件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采取纳入风险纳税人管理、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限制措施,不得擅自扩大异常扣税凭证认定范围。


  三、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国税函[2017]158号)规定:“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范围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主管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省局根据总局要求已扩大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凡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包含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各单位要按照《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国税函[2017]158号)和《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票e送”推行工作方案》做好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推行工作。


  四、扎实开展政策宣传和操作辅导。各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纳税人规范发票开具使用行为;印制《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总局文件附件),在纳税人首次办理发票业务或办理“增版”“增量”业务时发放给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优化流程,保证纳税人高效率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加强对税控服务单位监管,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开票系统操作。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发票领用问题和相关诉求,要及时进行回应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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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3
文号:济税函[201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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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自2019年7月1日起,山东省(不含青岛)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是指购买方取得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并经过验证,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参与有奖活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


  二、有奖发票的范围


  2019年7月1日起山东省(不含青岛)住宿业、餐饮业、商业三类行业和加油站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增值税查验平台或税控系统验证的普通发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


  (一)票面金额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含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50元以下;


  (二)红字普通发票;


  (三)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五)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六)自开票之日起超过180天的普通发票;


  (七)受票方为单位和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参与二次开奖。


  三、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


  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即奖。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支付宝APP进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第一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支付宝或微信)即时给付中奖者。


  第二次开奖为定期开奖,开奖周期为一个月。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参与定期开奖:


  (一)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二)购买方为个人的;


  (三)经过系统校验后的;


  (四)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


  除现场公布中奖结果外,购买方可以通过山东省财政厅(http://czt.shandong.gov.cn)、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http://www.sd-n-tax.gov.cn)官方网站查询第二次开奖结果。


  四、奖项设置


  即开即奖共设置五个等级奖项:一等奖100元,二等奖50元,三等奖10元,四等奖5元,五等奖2元。


  定期摇奖共设置三个等级奖项:一等奖2个,奖金各30万元;二等奖5个,奖金各5万元;三等奖10个,奖金各1万元。


  五、定期开奖中奖名单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由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过电话通知中奖者并预约兑奖地点。兑奖地点详见公告附件《全省有奖发票定期摇奖兑奖地点》。


  六、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过电话联系不到而无法预约兑奖地点的,中奖者一律到济南市设立的兑奖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进行兑奖。


  七、定期开奖的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全省各地市设立的有奖发票定期摇奖兑奖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八、定期开奖兑奖时,中奖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由中奖者签字确认后,中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九、定期开奖的中奖者兑奖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十、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普通发票不予第二次兑奖。


  十一、兑奖者领取第二次开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便利纳税人,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中奖奖金以电汇的形式转账给中奖者。


  十二、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十三、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十四、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全省有奖发票定期摇奖兑奖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自2019年7月1日起,山东省(不含青岛)开展有奖发票活动。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一是明确了有奖发票实施范围:2019年7月1日起山东省(不含青岛)住宿业、餐饮业、商业三类行业和加油站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增值税查验平台或税控系统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


  二是明确了不能参加开奖的普通发票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一)票面金额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含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50元以下;(二)红字普通发票;(三)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四)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五)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六)自开票之日起超过180天的普通发票;(七)受票方为单位和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参与二次开奖。


  三是明确了有奖发票开奖方式及奖项设置。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


  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即奖(包括单位和个人消费)。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支付宝APP进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共设置五个等级奖项:一等奖100元,二等奖50元,三等奖10元,四等奖5元,五等奖2元。


  第二次为定期开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参与定期开奖:(一)参与第一次开奖的;(二)购买方为个人的;(三)经过系统校验后的;(四)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定期开奖每月开奖一次。设置:一等奖2个,奖金各30万元;二等奖5个,奖金各5万元;三等奖10个,奖金各1万元。


  四是明确了兑奖方式。即开即奖的,采取即开即兑方式,以电子支付方式(支付宝或微信)即时给付中奖者。定期开奖的,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全省各地市设立的有奖发票定期摇奖兑奖地点兑奖。


  为了便利中奖者,公布中奖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由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过电话通知中奖者并预约兑奖地点。对于电话联系不到而无法预约的,中奖者一律到济南市设立的兑奖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进行兑奖。


  五是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缴纳事项。奖金支付时,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中奖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便利纳税人,同时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操作流程


  (一)选择微信参与即开即奖的,关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微信公众号后点击“有奖发票”菜单进行摇奖。


  (二)选择支付宝参与即开即奖的,进入支付宝“发票管家”,点击“发票摇奖”功能菜单进行摇奖。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个人消费者取得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应妥善保管。


  (二)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税务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


  (三)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应及时上传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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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提高用户体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18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相关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


  (一)自2019年10月25日18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青岛市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办理以下业务:


  1.税务登记类: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基础信息变更(含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跨区迁移、注销(含简易注销)、纳税人归类登记(含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归类、成品油纳税人归类等)。


  2.发票管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含变更领票人、份数调整、最高开票限额调整)、领用、冲红、验旧、代开(不含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代开作废、退回、缴销、认证、勾选、查验。


  3.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


  4.申报征收类: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含逾期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成品油库存管理、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等业务事项。


  (二)自2019年10月25日18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客户端版)、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平台、大企业“税企直连”平台、手机税税通、自助办税终端等信息系统将暂停提供服务。


  二、升级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费)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纳税人端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申报、大厅申报;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9年10月31日8时起,青岛市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以及青岛市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信息系统恢复业务办理,“青岛市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正式上线运行,“青岛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青岛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四、业务办理重要提示


  (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止服务期间,纳税人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1.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5日17时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所需发票。


  2.为不影响发票系统停机期间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18日零时至25日17时前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自动下载完成。


  3.请成品油经销企业务必于2019年10月25日17时前及时下载成品油库存。


  (二)请纳税人按时完成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因申报比对不符造成税控盘被锁死的,请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资料,完成核实处理工作,对经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进行解锁操作。2019年10月25日17时前未完成解锁操作的,将不能正常开具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上线后,除特定企业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抵扣凭证,即使已经通过扫描认证,仍需要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签名确认发票用途,特定企业在办税服务厅勾选确认。原扫描认证的一般纳税人请尽量选择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认证。


  (四)10月份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征缴期,系统停机升级期间,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客户端版)将暂停提供服务,办税服务厅可正常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申报缴纳业务,请广大缴费人合理安排时间,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缴费业务带来影响。


  五、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本通告停机时间,敬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影响。


  (二)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青岛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相关功能、性能将有较大优化和提升。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组织安排纳税人集中培训,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系统相关操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门户网站、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三)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避免出现拥堵、等候时间过长等情况。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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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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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纳税人发票使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11月20日上线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打印、交付、查询等基本公共服务。


  二、仅需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自愿选择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同时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开具发票。


  四、需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抵扣勾选、退税勾选等操作,但未申领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税务UKey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五、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及其操作手册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http://qingdao.chinatax.gov.cn/bsfw2019/xzzx/)。


  六、各办税服务厅为您提供公共服务平台的咨询服务;您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业务政策问题,拨打12366-9-1咨询公共服务平台有关登录、安装、操作及使用环境配置等问题。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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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关于四川省纳税人办理发票寄递业务暂免邮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合作,为全省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发票免费送达”服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从即日起至3月31日24:00,四川省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用。


  全省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网上办理发票申领、发票代开业务:1.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2.关注“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访问“办税服务”功能;3.下载“四川税务”手机APP(可通过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二维码扫码、“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APP下载”菜单、苹果应用商店等渠道下载)。在提交发票业务办理申请时,选择邮寄方式领取,四川邮政将免费为您邮寄,让您足不出户领取发票。


  温馨提示:建议您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尽量选择“非接触式”办税途径,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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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决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3日起,在石家庄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称“新办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新办纳税人在自愿参与的基础上,由税务机关确认为试点纳税人。具体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下文类同)在其官方网站(http://hebei.chinatax.gov.cn)上另行公布。


  2020年10月13日至25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受票范围为石家庄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自2020年10月26日起,将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至河北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二、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河北电子专票由河北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河北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三、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为河北省代码1300,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四、自2020年10月13日起,石家庄市范围内需要开具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石家庄市税务局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


  石家庄市税务局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服务。


  五、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试点纳税人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六、试点纳税人向规定受票范围内的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试点纳税人向规定受票范围外的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开具纸质专票,暂不得开具电子专票。


  七、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八、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hebei.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九、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以下简称“查验平台”)查验电子专票信息;可以通过查验平台下载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十、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河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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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决定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6日起,宁波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大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五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二、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票样见附件。


  三、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四、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浙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zhejiang.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宁波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ningbo.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五、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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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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