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税函[2019]40号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3-13
文号:济税函[2019]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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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税函[2019]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规保障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


  (一)对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税办函[2018]30号)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


  (二)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增加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含)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的规定,做好实地核查工作;经依法依规审核、查验未发现异常的,应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量”“增版”。


  二、做好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各单位要落实好增值税发票领用分级分类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工作。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等文件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采取纳入风险纳税人管理、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限制措施,不得擅自扩大异常扣税凭证认定范围。


  三、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国税函[2017]158号)规定:“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范围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主管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省局根据总局要求已扩大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凡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包含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各单位要按照《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国税函[2017]158号)和《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票e送”推行工作方案》做好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推行工作。


  四、扎实开展政策宣传和操作辅导。各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纳税人规范发票开具使用行为;印制《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总局文件附件),在纳税人首次办理发票业务或办理“增版”“增量”业务时发放给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优化流程,保证纳税人高效率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加强对税控服务单位监管,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开票系统操作。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发票领用问题和相关诉求,要及时进行回应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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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