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9-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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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提高用户体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18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相关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


  (一)自2019年10月25日18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青岛市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办理以下业务:


  1.税务登记类: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基础信息变更(含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跨区迁移、注销(含简易注销)、纳税人归类登记(含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归类、成品油纳税人归类等)。


  2.发票管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含变更领票人、份数调整、最高开票限额调整)、领用、冲红、验旧、代开(不含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代开作废、退回、缴销、认证、勾选、查验。


  3.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


  4.申报征收类: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含逾期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成品油库存管理、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等业务事项。


  (二)自2019年10月25日18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客户端版)、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平台、大企业“税企直连”平台、手机税税通、自助办税终端等信息系统将暂停提供服务。


  二、升级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费)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纳税人端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申报、大厅申报;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9年10月31日8时起,青岛市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以及青岛市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信息系统恢复业务办理,“青岛市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正式上线运行,“青岛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青岛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四、业务办理重要提示


  (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止服务期间,纳税人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1.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5日17时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所需发票。


  2.为不影响发票系统停机期间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18日零时至25日17时前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自动下载完成。


  3.请成品油经销企业务必于2019年10月25日17时前及时下载成品油库存。


  (二)请纳税人按时完成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因申报比对不符造成税控盘被锁死的,请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资料,完成核实处理工作,对经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进行解锁操作。2019年10月25日17时前未完成解锁操作的,将不能正常开具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上线后,除特定企业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抵扣凭证,即使已经通过扫描认证,仍需要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签名确认发票用途,特定企业在办税服务厅勾选确认。原扫描认证的一般纳税人请尽量选择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认证。


  (四)10月份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征缴期,系统停机升级期间,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客户端版)将暂停提供服务,办税服务厅可正常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申报缴纳业务,请广大缴费人合理安排时间,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缴费业务带来影响。


  五、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本通告停机时间,敬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影响。


  (二)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青岛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相关功能、性能将有较大优化和提升。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组织安排纳税人集中培训,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系统相关操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门户网站、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三)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避免出现拥堵、等候时间过长等情况。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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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