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普通发票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的工作要求,我局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在重庆市范围内取消部分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消部分普通发票的种类


  (一)取消《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3联手工百元版,规格:190mm×105mm)》;


  (二)取消《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4联平推电脑版,规格:241mm×177.8mm)》;


  (三)取消《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联平推电脑版,规格:190mm×101.6mm)》;


  (四)取消《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联卷式电脑版,规格:76mm×152.4mm)》。


  二、取消部分普通发票的时间安排


  自2018年6月1日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将停止供应上述4种普通发票,纳税人结存的上述4种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到2018年6月30日。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取消上述4种普通发票,纳税人不得再继续开具使用,并应当在2018年7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4种普通发票的验旧缴销手续。


  三、取消部分普通发票后纳税人可继续使用的票种


  2018年7月1日取消上述4种普通发票后,原使用该4种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联平推电脑版,规格:210mm×139.7mm)、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联卷式电脑版,规格:76mm×177.8mm)或通用定额发票。


  特此通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税收管理,规范《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使用,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以下称“收购发票”)使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再生资源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第六条所称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第三条 收购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工商户)收购自产农产品或者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含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个体工商户)回收再生资源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使用收购发票,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 发票管理


  第五条 需要使用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收购发票金额版面、使用数量以及领用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


  第六条 收购发票实行限额、限量发放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视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规模,参考历年销售收入及生产能力,合理确定收购发票使用量。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


  用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可申请对发票限额或者领用数量进行调整。


  第七条 收购发票开具要求:


  (一)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与农业生产者个人或城乡居民个人发生收购业务并支付收购款项时,可开具收购发票。


  (二)开具收购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填开时应做到填写品名明确、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加盖收购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除本条第(四)项规定外,收购发票原则上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或多笔收购业务汇总开具。


  (三)收购发票只限在本市范围内填开,不得携带跨市填开。到本市以外从事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向销售方索取发票,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在经营地报验后,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


  (四)实行“公司+农户”集中收购的单位,可以不逐笔填开收购发票,凭合同和收购片区村社出具的证明集中填开收购发票。


  第八条 回收再生资源时,下列情况一律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一)从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贩运者)购进再生资源的。


  (二)购进旧货和其他非再生资源的。


  (三)国家有关部门禁止收购的物资。


  第九条 收购农产品时,下列情况一律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一)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购农产品。


  (二)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以外的货物。


  (三)向除个人以外的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


  第十条 收购发票仅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得


  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虚开;不得买卖、转借或转让;不得虚构销货人(出售人)或者收购业务开具收购发票。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 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加强货币资金的核算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其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用于支付农产品收购款项。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


  (一)收购货物品名填开不明确、项目填开不齐全;


  (二)向非城乡居民个人或者非农业生产者个人填开收购发票;


  (三)收购的农产品不是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而自行填开收购发票;


  (四)开具的收购发票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五)开具的收购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六)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购农产品,取得或开具的收购发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 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税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其收购发票或停止向其发放收购发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对普通发票的使用需求,现就本市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通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普通发票分为“通用机打普通发票”“通用定额普通发票”“专用普通发票”“冠名普通发票”和“其他普通发票”五大类。


  (一)通用机打普通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发票名称为“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两类。


  1.平推式发票包括:


  (1)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联平推电脑版,规格:210mm×139.7mm),适用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使用;


  (2)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联平推电脑版,规格:241mm×93.13mm),仅适用于盈利性医疗机构门诊收费开具使用。


  2.卷式发票包括:


  (1)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联卷式电脑版,规格:76mm×177.8mm),适用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使用;


  (2)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联卷式电脑版,规格:44mm×127mm),仅适用于巡游出租汽车收费开具使用。


  (二)通用定额普通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发票名称为“重庆市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2联版,规格:175mm×70mm),仅适用于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或者不适合通过网络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开具使用。


  (三)专用普通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专用普通发票包括:


  1.重庆市船舶交易专用发票(6联平推电脑版,规格:210mm×139.7mm),仅适用于船舶交易开具使用;


  2.重庆市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农村、城市公交专用)(2联版,规格:50mm×128mm),仅适用于公共交通工具收费开具使用;


  3.重庆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发票(1联电脑版,规格:90mm×69.85mm),仅适用于高速公路通行收费开具使用;


  4.客运专用发票(2联电脑版,规格:150mm×69.85mm),仅适用于长途客运收费开具使用。


  (四)冠名普通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冠名普通发票分为“冠名机打普通发票”和“冠名定额普通发票”两类。原则上“冠名机打普通发票”与“通用机打普通发票”的式样和适用范围相同,“冠名定额普通发票”与“通用定额普通发票”的式样和适用范围相同。


  公园景区门票作为冠名普通发票,暂不作统一要求。


  (五)其他普通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其他普通发票包括: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6联电脑版,规格:241mm×177.8mm),仅适用于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开具使用;


  2.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5联电脑版,规格241mm×177.8mm),仅适用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机构和二手车拍卖公司开具使用。


  二、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


  除定额普通发票(包括:重庆市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重庆市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农村、城市公交专用)和冠名定额普通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必须通过开票软件开具使用。


  (一)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联平推电脑版,规格:210mm×139.7mm)、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联平推电脑版,规格:241mm×93.13mm)、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联卷式电脑版,规格:76mm×177.8mm)和重庆市船舶交易专用发票(6联平推电脑版,规格:210mm×139.7mm)纳入重庆市税务局网络发票进行管理,必须采用重庆市税务局网络发票系统开具使用。


  (二)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联卷式电脑版,规格:44mm×127mm)、重庆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发票(1联电脑版,规格:90mm×69.85mm)和客运专用发票(2联电脑版,规格:150mm×69.85mm)必须采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开票系统开具使用。


  (三)“冠名机打普通发票”可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确定开票软件,并将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6联电脑版,规格:241mm×177.8mm)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5联电脑版,规格241mm×177.8mm),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使用。


  三、自2018年7月1日起取消部分普通发票


  (一)取消的普通发票种类


  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3联手工百元版,规格:190mm×105mm);


  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4联平推电脑版,规格:241mm×177.8mm);


  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联平推电脑版,规格:190mm×101.6mm);


  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联卷式电脑版,规格:76mm×152.4mm)。


  (二)时间安排


  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取消上述4种普通发票,纳税人不得再继续开具使用,并应当在2018年7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4种普通发票的验旧缴销手续。


  (三)取消部分普通发票后纳税人可继续使用的票种


  2018年7月1日取消上述4种普通发票后,原使用该4种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联平推电脑版,规格:210mm×139.7mm)、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联卷式电脑版,规格:76mm×177.8mm)、通用定额普通发票或冠名普通发票。


  四、2018年6月15日前印制的普通发票开具使用期限


  除上述第三条列明取消的4种普通发票外,2018年6月15日前印制的普通发票,其票面印制的发票名称包含“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字样、发票监制章式样为“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监制”以及发票专用章式样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的,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纳税人不得再继续开具使用,并应当在2019年1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普通发票的验旧缴销手续。


  五、普通发票的查验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


  (二)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其查验方式以发票联背面列明的查验说明为准。


  六、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


  (一)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仅适用于对普通发票本身真伪的鉴定,不包括对发票票面所记载的经营活动等其他内容真伪的鉴定。


  (二)单位或个人对普通发票的真伪存在疑问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发票真伪鉴定。


  1.空白普通发票由发票发售的税务机关负责真伪鉴定;


  2.已开具普通发票由开票方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真伪鉴定;


  3.在伪造、变造、倒卖现场查获的普通发票,由查获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三)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鉴定的发票为重庆市税务局或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类普通发票;


  2.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3.单位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真伪的,须提供单位的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的《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鉴定的普通发票(必须包含发票联原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真伪的,须提供经申请人签名的《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申请鉴定的普通发票(必须包含发票联原件)、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受鉴普通发票经鉴定为假发票的,由鉴定税务机关在受鉴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上加盖“经鉴定,此票是假发票”字样印章后退还给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并向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见附件2)。


  (五)《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仅在受鉴普通发票经鉴定为假发票时出具。


  (六)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税务机关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上述要求向发票监制税务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的通知》(渝国税函[2005]517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国税函[2005]612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国税发[2010]176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重庆市船舶交易专用发票”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络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平台企业备案


  需要开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的平台企业,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在有效期内的无车承运人平台企业文件。


  (二)平台企业公司章程。


  (三)物流平台系统说明。物流平台系统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四)会员注册管理制度。该制度应包括平台企业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注册管理制度。


  (五)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部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应包括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平台企业内部代开人员管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法律权利义务提醒等内容。


  (六)《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表》(附件1)


  平台企业应全面、如实提供上述(一)至(五)款资料复印件(应确保与原件一致,加盖平台企业公章和骑缝章)、(六)款资料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将第(六)款资料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同意备案的平台企业,方可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确认


  需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首先向平台企业申请注册为会员,并在首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向平台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一)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有关资料。


  提供(一)至(三)款证照、资料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通过平台企业互联网物流平台进行图片资料上传备案,也可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到平台企业所在地进行备案,并应确保提供证照、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平台企业需对本条(一)至(三)款证照、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的确认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以下简称“代开会员”),平台企业方可为代开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平台企业应妥善保管代开会员的电子图片信息或复印件,按户归档留存备查。


  代开会员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提交相关资料供平台企业审核。


  三、平台企业应与代开会员签订委托代开专用发票的协议(范本详见附件2)。对协议范本有变更或增减条款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变更或增加的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


  (一)平台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为在本平台企业注册的代开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为代开会员通过本企业平台承揽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不得为代开会员从事的其他应税行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平台企业使用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代开时应在发票备注栏依次注明代开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如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平台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清单等内容应与代开会员通过本物流平台系统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物流平台系统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


  (五)平台企业接受代开会员为本企业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代开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平台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的相关规定,代代开会员向平台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六)代开会员向平台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平台企业提交《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企业暂停为代开会员提供代开服务:


  (一)代开会员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代开会员异常,通知平台企业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六、物流平台系统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代开发票等相关信息,平台企业应统一归类存储,以备核查。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平台企业按月代代开会员向平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代开会员。


  (二)平台企业为代开会员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平台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


  (三)代开会员应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计入其增值税应税收入中,并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


  规定抵减已由平台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八、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平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暂停其试点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规定或提供虚假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二)未认真审核代开会员资料,代开会员注册信息不准确的;


  (三)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缴税款的;


  (四)其他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未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平台企业整改符合相关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恢复其试点资格。


  九、平台企业违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十、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平台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十一、平台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开票金额、税额等)和对应的代缴税款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确保重庆市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版普通发票的变更内容


  新版普通发票的变更内容包括“发票监制章的变更”和“发票名称的变更”。


  (一)发票监制章的变更


  新版普通发票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新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重庆市税务局”字样,印色为大红色(新的发票监制章式样见附件)。


  (二)发票名称的变更


  新版普通发票启用新的发票名称,变更情况如下:


  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发票名称变更为《重庆通用机打发票》;


  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发票名称变更为《重庆通用定额发票》;


  3、《重庆市船舶交易专用发票》的发票名称变更为《重庆船舶交易专用发票》;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重庆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发票》和《客运专用发票》的发票名称不作变化。


  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


  新版普通发票的启用时间为2018年12月1日,旧版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从2019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纳税人不得再继续开具使用旧版普通发票,并应当在2019年1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旧版普通发票的验旧缴销手续。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1-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在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9年5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个人所得税处(邮政编码:4011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自然人代开发票个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18189997 qq.com。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自然人在我市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二、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开新增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规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开具工作,方便纳税人自主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生成电子发票板式文件交付给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详见附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相关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9]31号)等文件。


  三、如发现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存在借减税降费服务之名违规乱收费情形的,可向我局反映,我们将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切实保障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电话为:12366-5;023-67572652;023-67572628。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7月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7-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开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方便纳税人自主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根据《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截止2019年10月8日已在重庆市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及运营商名单(不含代理商)详见附件。未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及运营商不得在我市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


  二、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四、如发现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未备案提供服务、违规乱收费等问题,以及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等情形,可向我局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为:12366-5;023-67572652;023-67572628。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1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10-1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自2019年11月15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下同)的开具、打印、交付、查询等公共服务。


  一、推行范围


  首次申领且仅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但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勾选和确认签名的纳税人,也可以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增值税发票勾选和确认签名。


  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仍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操作说明


  登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点击进入“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资料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操作手册”,下载查阅操作手册,即可按照操作手册列明的方法和步骤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服务保障


  在使用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拨打12366-9-1或者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各级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面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和分类指引工作,各办税服务厅要向符合推行范围的纳税人做好税务UKey的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公共服务平台顺利推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11-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关于重庆市纳税人办理发票寄递业务暂免邮费的通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有力有效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办税服务保障工作,尽量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携手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全市范围内的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发票免费送达”服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从2月9日00:00起至2月29日24:00,重庆市范围内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用。


  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渠道网上办理发票申领、发票代开业务:1.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PC端(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或者“套餐业务—发票套餐—发票领用/发票代开”;2.手机关注“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我要办税—发票办理”。在提交发票业务办理申请时,选择邮寄方式领取,免收邮寄费用,让您足不出户免费领取发票。


  在当前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建议您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尽量选择“非接触式”办税途径;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将通过预约服务分时分批提供便利,以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咨询免费寄递发票服务有关事宜,可拨打12366和888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2020年2月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通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通告

本通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重庆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fpkj.chongqing.chinatax.gov.cn:555)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开办效率,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前期成功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上,在全市推行使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纳税人免费领取税务UKey后,即可通过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0年3月16日起,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已经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核定对应票种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4月1日起,需要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已经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核定对应票种后,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11
文号: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0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有关规定,我市自2017年3月28日起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移动)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二、自2017年3月28日起,天津移动启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消费者可在天津移动营业厅获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信息将通过短信和默认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139邮箱(也可指定其他邮箱),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邮件进行查询、下载和打印加盖电子签章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


  四、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发票信息。


  五、天津移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开具发票,满足消费者索取发票的需求。


  特此通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2017年4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4-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有关规定,我市自2017年3月20日起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联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二、自2017年3月20日起,天津联通启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中国联通网上营业厅www.10010.com或手机营业厅客户端查询、下载加盖电子签章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


  四、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发票信息。


  五、天津联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开具发票,满足消费者索取发票的需求。


  特此通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2017年3月2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4-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设医疗收费专用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

为适应税收管理要求,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增设天津市医疗收费专用发票A类,包括:天津市医疗挂号、诊察费专用发票(A);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A);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专用发票(A)三种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设发票种类


  (一)天津市医疗挂号、诊察费专用发票(A)


  天津市医疗挂号、诊察费专用发票(A)设置为四联,第一联:存根,印色黑色;第二联:发票,采用无碳压感水印纸印制,印色棕色;第三联:报核,印色蓝色;第四联:记账,印色绿色,套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规格为75mmx76.2mm,发票代码11200XX5YY41(XX代表印制年份,YY代表批次)。


  (二)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A)


  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A)设置为四联,第一联:存根,印色黑色;第二联:发票,采用无碳压感水印纸印制,印色棕色;第三联:报核,印色蓝色;第四联:记账,印色绿色,套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规格为195mmx139.7mm,发票代码11200XX5YY42(XX代表印制年份,YY代表批次)。


  (三)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专用发票(A)


  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专用发票(A)设置为四联,第一联:存根,印色黑色;第二联:发票,采用无碳压感水印纸印制,印色棕色;第三联:报核,印色蓝色;第四联:记账,印色绿色,套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规格为108.5mmx152.4mm,发票代码11200XX5YY43(XX代表印制年份,YY代表批次)。


  二、发票使用范围


  上述增设的三种普通发票,仅限于持有效《天津市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单位和个人,在天津市范围内从事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医疗服务时使用。


  三、发票防伪措施


  上述增设的三种普通发票,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有“SW”字样水印图案线,“SW”水印图案呈有规律分布;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A)和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专用发票(A)发票正面印制防伪团花,使用“天津国税发票解锁片”可看到“津”“税”“J”“S”字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1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 2016-12-12
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2122232425262728293031 46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