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项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为做好上述公告贯彻落实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天津市税务局现对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开具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自3月1日起正确开具3%征收率发票的情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起,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发生如下情形仍可开具3%征收率发票(适用于纳税人自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票):


  (一)纳税人在3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已申报纳税但未开具发票,自3月1日起需补开发票的;


  (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份但未开具发票,自3月1日起需补开发票的,应在一季度申报期申报纳税;


  (三)对3月1日前已开具3%征收率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开票有误需重新开具的;


  (四)因实际经营业务需要,纳税人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纳税或免税政策的。


  二、使用税控开票软件开具1%征收率发票流程


  纳税人开具1%征收率发票,需先行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至最新版本。升级后使用开票软件,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默认显示征收率为1%,同时支持开具1%征收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一)金税盘版税控开票软件


  纳税人需使用V2.3.10.200228版本的税控开票软件。


  步骤一:登录软件选择菜单【发票管理】-【发票填开】;


  步骤二:根据实际开票需求选择菜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填开】;


  步骤三:进入发票开具界面,原商品编码不需手工修改,选择需开具的商品品名,原为3%征收率的商品编码自动更改为默认1%。


  以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例,如下图所示,录入票面其余信息后即可顺利开具1%征收率发票:

image.png

(二)税控盘版税控开票软件


  纳税人需使用V2.0.35_200228“税”字版本或V2.0.35_200303.2“票”字版本的税控开票软件。


  步骤一:登陆软件选择菜单【发票管理】-【发票填开】;


  步骤二:根据实际开票需求选择菜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填开】;


  步骤三:进入发票开具界面,原商品编码不需手工修改,选择需开具的商品品名,原为3%征收率的商品编码自动更改为默认1%。


  以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例,如下图所示,录入票面其余信息后即可顺利开具1%征收率发票:

image.png

三、错误开具3%征收率发票后的处理


  纳税人对不属于上述第一条所列情形错误开具的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收回发票全部联次予以作废,或对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具体方法如下: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买方或销售方区分以下三种情形向税务机关申办《信息表》。


  情形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税控开票软件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通过互联网上传税务机关。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情形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销售方的,由购买方按照上述方法向税务机关申办《信息表》。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情形三: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照上述方法向税务机关申办《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税务机关校验反馈《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内部系统通过互联网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通过互联网反馈至纳税人税控开票软件中。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3.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售方在税控开票软件中凭税务机关校验反馈的《信息表》,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对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上述方法办理。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销售方在收回所对应的蓝字普通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购买方有效证明后,使用税控开票软件直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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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市规划国土发[2017]18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增值税发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国土局各分局、市国税局各区(分)局、市地税局各区(分)局、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管理,规范开发过程中增值税缴纳行为,现就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增值税缴纳及票据开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委托企业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受托企业从政府储备机构收取款项并代为支付的行为属于代收转付,其收取的该部分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开具增值税发票。政府储备机构须使用受托企业开具的收据和储备机构开户银行回单作为记账凭证。


    受托一级开发企业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或最终收款方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受托一级开发企业可以取得收据,并以收据和开户银行回单作为资金往来凭证。


    二、企业为主体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作为开发主体的企业收取前期成本返还款并代为支付的行为属于代收转付,其收取的该部分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作为一级开发主体的企业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或最终收款方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一级开发企业可取得收据,并以收据和开户银行回单作为资金往来凭证。


    三、对于政府储备机构直接向最终收款方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或最终收款方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可使用对方开具的收据以及储备机构开户银行回单作为资金往来凭证。


    四、本通知中的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包括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各区分中心,以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各功能区分中心(包括商务区分中心、金融街分中心和亦庄分中心)。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代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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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网址:http://www.bjsat.gov.cn,以下简称“网上办税厅”)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实行快捷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提出申请

 

  (一)新办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厅进行“套餐”办理,提出增值税发票初次申领申请。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的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厅“发票申领”模块进行增值税发票初次申领申请。

 

  纳税人应准确填写申请信息,按要求提供相关附列资料,确认填写完整无误后上传申请信息。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增值税发票是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选择税控设备及缴费

 

  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审批(核准)增值税发票信息后,按《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自主选择税控设备服务单位,并按要求完成网上缴费。

 

  三、税控设备发行及增值税发票领取

 

  当日12:00前提交增值税发票申请,并完成网上缴费的纳税人,可于当日到网上办税厅指定的地点办理税控设备发行和领取增值税发票;当日12:00以后提交申请,并完成网上缴费的纳税人,可于次日12:00前到网上办税厅指定的地点办理税控设备发行和领取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未办理实名信息认证的,需法定代表人和购票人在办理税控设备发行前现场办理实名信息认证。

 

  四、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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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7
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北京市将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范围


  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二、代开专用发票条件


  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报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同意后,可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三、专用发票开具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本公告第二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见附件2)。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涉税事项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试点企业试点资格发生变化或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超过有效期的,应及时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报告。


  (四)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内容包括:代开会员户数;代开专用发票份数、金额、税额;已代会员申报缴纳税额、已开具完税凭证户数和代开会员名单清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北京市第一批符合试点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名单

2.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书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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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5
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2019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奖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纳入有奖发票试点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开奖。

  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与开奖:

  (一)负数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参与开奖的普通发票;

  (六)票面金额在20元(不含)以下的普通发票。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一次开奖设100元、50元、5元三档奖项,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二次开奖设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三档奖项,2019年度分两轮进行,每轮产生一等奖20万元1个,二等奖10万元2个,三等奖5万元4个。二次开奖参与人员为个人消费者。

  (一)一次开奖

  一次开奖为即时开奖。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通过系统查验后,参与即时开奖。每个账号每天最多参与5次开奖,参与时间为每天8:00─20:00。

  (二)二次开奖

  二次开奖为定期开奖,2019年分别于4月10日和10月10日进行。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从符合参与条件的普通发票中随机抽取中奖发票。二次开奖结果将于开奖之日起向社会公布。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参与二次开奖:

  1.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的;

  2.已参与一次开奖的;

  3.已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采集普通发票持有者个人身份信息的;

  4.二次开奖时经校验为非作废发票的;

  5.二次开奖时经校验不属于非正常纳税人开具的发票。

  第一轮二次开奖范围为2019年3月31日前(含)满足条件的普通发票;第二轮二次开奖范围为2019年9月30日前(含)满足条件的普通发票。已参与过二次开奖的发票不得再次参与开奖。

  三、兑奖方法

  (一)一次开奖兑奖

  一次开奖后,奖金即时充入微信零钱或支付宝余额账户。兑奖人须在24小时内确认领奖,逾期未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

  (二)二次开奖兑奖

  中奖者本人需自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兑奖(如遇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兑奖截止日期),逾期未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弃奖奖金结转下期。

  1.兑奖时间

  兑奖期限内工作日9:00─17:00。

  2.兑奖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

  3.兑奖所需资料

  (1)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兑奖。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版式文件打印件兑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二次兑奖:

  (1)受票方为非自然人的发票;

  (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4)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

  (5)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

  (6)单位已入账的发票;

  (7)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实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

  (8)发票注明的购买方消费者真实姓名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

  (9)持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兑奖的;

  (10)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

  (11)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5.个人所得税

  兑奖者领取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单位代扣代缴。

  四、发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消费者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对伪造、变造中奖发票或冒领奖金等骗取奖金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投诉举报方式: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周一至周五9:30─17:30)。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公告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有奖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2019年北京市继续在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九个行业开展有奖发票试点。为保障有奖发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主要将2019年北京市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开奖范围、开奖方式、兑奖方法等面向社会公布。

  (一)有奖发票活动时间

  公告明确2019年1月1日起继续开展有奖发票试点,二次开奖于2019年4月10日和10月10日分两期开展。

  (二)有奖发票开奖范围

  公告规定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开奖。

  公告明确一次开奖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已经参与过一次开奖的发票不能再次参与一次开奖。二次开奖仅限已参与一次开奖的个人消费者参与。

  (三)有奖发票奖项设置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一次开奖设100元、50元、5元三档奖项,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二次开奖设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三档奖项,2019年度分两轮进行,每轮产生一等奖20万元1个,二等奖10万元2个,三等奖5万元4个,参与人员为个人消费者。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2019年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的奖项设置和开奖次数进行了调整,旨在提升一次开奖奖金比重,增加一次开奖中奖几率,让税收红利惠及更多消费者。

  (四)有奖发票兑奖要求

  公告限定了11种不予兑奖的情况,包括:(1)受票方为非自然人的发票;(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4)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5)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6)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7)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实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8)发票注明的购买方消费者真实姓名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9)持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兑奖的;(10)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11)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以上情形以税务机关的判别结果为准。发票注明购买方为“个人”字样的,以参与二次开奖所录入的个人信息为准。

  (五)投诉举报

  公告明确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方式为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受理投诉举报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30-17:30。

  三、如何参与有奖发票?

  (一)一次开奖

  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可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参与一次开奖。

  一次开奖可通过打开微信→关注“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办”→选择“有奖发票”→进入有奖发票小程序→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也可通过打开支付宝→选择“城市服务”→点击“发票管家”→选择“发票抽奖”→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

  (二)二次开奖

  在购买方为个人的普通发票参与一次开奖后,消费者可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选择继续参与二次开奖。实名登记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具体操作手册,可关注“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了解。

  四、取得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单张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中奖者须直接到税务机关兑奖点领取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奖金的税务机关负责扣缴。

  五、公告何时执行?

  本公告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有奖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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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开具发票涉税服务有关事项的提醒

  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升级版发票服务单位及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等涉税服务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一)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愿选择具备服务资格的维护服务单位进行服务。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每个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每个为100元;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每个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每个为100元。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每户每年每套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三)服务单位根据增值税管理及使用单位的需要,保障专用设备及时供应。不得以任何借口提高专用设备销售价格和拒绝销售专用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使用单位自愿向服务单位购买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应进行书面确认(四)服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免费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不得增加其他任何收费培训内容。培训应遵循使用单位自愿的原则。严禁收费培训,严禁强行培训,严禁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服务单位不得以培训作为销售、安装专用设备的前提条件。

  二、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一)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选择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所有者应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规定,数据接口规范在金税工程纳税人技术服务网(http://its.chinatax.gov.cn)上发布,纳税人或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系统开发商可自行下载免费使用。纳税人可自行开发或选择任何软件公司开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三)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已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名单,将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定期公布。

  三、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举报电话

  纳税人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存在乱收费行为或者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收费服务情况的,可拨打12366投诉。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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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已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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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上线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我局”)将于2019年11月1日上线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以下简称“发票系统2.0版”)。为确保系统顺利切换上线,我局于2019年10月25日0时至2019年10月31日24时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在此期间相关系统将停机,与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安排

  自2019年10月25日0时起,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含驻行政服务中心等办税窗口)、各委托代征单位、电子税务局等将暂停与增值税发票相关的涉税业务办理,具体包括:

  (一)税务登记类。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人基础信息变更(含税种调整)、跨区迁移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解除非正常、自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归类、成品油经销企业归类、注销税务登记(含简易注销);

  (二)发票类。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含限额、限量调整)、增值税发票领用、增值税发票代开及作废、冲红、增值税发票验旧、退回、缴销、认证、勾选、查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有奖发票;

  (三)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税、清卡、密码重置、注销、新增稀土企业标识;

  (四)申报征收类。增值税、消费税申报(逾期、更正申报、补充申报)、增值税一窗式申报比对、成品油库存管理、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存量房屋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等业务事项。

  同时起,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等系统将暂停服务。

  二、停机期间可办理业务安排

  (一)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和作废。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采集。

  (三)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涉税事项。

  三、恢复办理业务安排

  自2019年11月1日0时起,所有停办业务恢复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根据本通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提前或延后办理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房产交易等涉税事项,尽量减少因系统切换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不便。

  (二)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足额发票,以保证停机期间有票可开;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联网开启(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自动下载完成。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止服务期间,纳税人(缴费人)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系统升级完成初期,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可能会由于业务办理集中出现拥堵现象,造成涉税(费)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延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在不影响业务办理前提下,合理安排涉税(费)事项办理时间,尽量错峰办理。

  (四)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北京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及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同时,警惕非税务机关发布的各类涉税(费)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影响,对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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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86]财税字第262号 财政部关于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失效提示:

  1.依据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修订),本法规自2010年12月20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函[1993]174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批复,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有利于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合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负责对一切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一切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服务(包括工业加工,下同)以及从事其它业务(包括对内对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所提供给付款方的各种票据,均属发票的范围。

  第四条 发票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帐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累计金额、经手人、开票日期等。实行增值税的单位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有税种、税率、税额等内容。

  发票可按所有制形式结合行业划分种类。

  发票的具体格式、内容和种类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统一确定。

  第五条 凡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它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印章。但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也可不开具发票,如消费者索要发票,则不得拒开。

  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在购买商品、产品、接受劳务服务付出款项时,均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均不得印制、出售发票,也不得涂改、撕毁、转让(包括转让性代开)、销毁和拆本使用业务性发票。严禁伪制发票。对填写错的发票,应完整保存其各联,也不得私自销毁。丢失业务性发票,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第七条 发票一般应由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式样,指定印刷厂印制,并套印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用票单位和个人需用发票时,应向税务机关购买,并按规定交纳工本管理费。

  有的用票单位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也可自行设计发票的式样,向税务机关提出印制发票的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印刷厂按规定印制,并套印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具体哪些用票者应向税务机关购买发票或经批准可自行印制发票,以及发票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统一确定。各地发票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在确定后和变更时,均应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第八条 凡向税务机关购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提出购票申请报告,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其它有关证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购票手续。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律不售给发票,也不批准印制发票。需要开用时,由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

  第九条 对全民所有制的银行、保险、邮政、电讯、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单位使用的专业票据(如车船票、飞机票、门票等,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可暂由用票单位自行确定式样、自行印制,可不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上述单位的业务承包给集体和个人经营的,对承包者所使用的票据,其印制和式样的设计等,仍应按本办法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一般应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并有较好的保密措施,能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承印发票,并有专人监制。

  第十一条 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使用,并不得带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填开。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开用发票的,属固定工商业户,应持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属临时经营者,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经营地的发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可否跨地市区县填开发票,以及到省际毗邻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否允许填开其原所在地的发票,由有关省级税务机关研究确定。

  《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以及改变隶属税务机关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需要缴销或更换发票的,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原购领或批准印制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的缴销、更换手续,一律不准私自处理。

  第十三条 一切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税务机关有权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进行查验。税务机关需要将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不含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向对方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对换的发票有同等效力。

  税务机关需要调出查验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空白发票时,应向对方开具证明或收据。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和印制发票的单位以及一切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都必须建立必要的发票印领用存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审核手续,对发票的印制、入库、发放、购用、结存、销毁、缴销等事项,均应设置专项帐簿,并由专人负责,如实进行记录和统计,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对单位内部使用的非经营性票据(如内部借据、内部结算凭证等)的管理,是否按照对经营性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对检举揭发者应按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查处发票违章案件时,均应立案,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区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酌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纠正者,税务机关有权吊销其税务登记证、收缴其发票和其他税务管理证件。

  1、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填开、取得、印制、使用、保管发票者;

  2、擅自出售、销毁发票者;

  3、伪造、涂改、转让、撕毁、丢失发票者;

  4、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不提供有关报表、资料、证件,以及不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者。

  由于上述违章行为造成漏税、偷税、抗税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还应按《税收征管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华侨和外籍、港澳人员有关发票的管理事项,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票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颁发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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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86-08-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北京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在线访谈

  最新文件主题: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在线访谈(第七期)


  时间:2019年12月12日(星期四)下午2:00至3:00


  嘉宾:货物与劳务税处副处长:马海涛


  摘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


  文字实录:


  【主持人】各位亲爱的网友们,大家好!这里是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是现有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升级版,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功能的完善和风格的优化,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发票网上抵扣勾选、退税勾选、代办退税勾选、成品油消费税管理、进销项发票查询和下载等功能。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包括首页、抵扣勾选、退税勾选、代办退税勾选、进项发票查询、税务事项通知书、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发票下载、档案信息维护等模块。此次访谈我们荣幸的请到了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马海涛,欢迎!在这段时间里,嘉宾们会对主持人、广大网友和纳税人朋友们提出的问题做出详细的解答,希望大家积极与我们互动,下面访谈开始。


  [网友wll]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上线后,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是否继续使用?


  [马海涛]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上线运行后,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不再使用。


  [网友4562]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时是否需要连接税控设备?


  [马海涛]登录平台时需连接含有数字证书的税控设备,但不可同时连接金税盘、税控盘或含有数字证书的UKEY。


  [网友大树]什么企业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


  [马海涛]所有使用含有数字证书的税控设备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使用该平台。


  [网友知足]纳税人为不能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特定类型企业,该如何认证发票?


  [马海涛]不能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特定企业可在办税服务厅勾选确认。


  [网友太阳鸟]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抵扣勾选功能对纳税人信用等级有要求吗?


  [马海涛]没有,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登录使用该平台。


  [网友艺术人生]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


  [马海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并使用部分功能。


  [网友啊青]我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后没有抵扣勾选功能是什么原因?


  [马海涛]请确认纳税人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转登记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未到生效日期。


  [网友titi]什么情形企业需要使用注销勾选功能?


  [马海涛]一般情况下进入申报期后纳税人才可进行确认签名,需要做注销当期申报提前确认勾选的纳税人,可以使用注销勾选功能提前对下一税款所属期发票数据进行确认。


  [网友2341]注销勾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马海涛]申请注销勾选需要平台获取到纳税人当前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结果为“已申报”,否则无“注销勾选”按钮。


  [网友雪松]我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业务是否要携带税控设备?


  [马海涛]需要。


  [网友clment]对于发票抵扣量大的企业可以实现批量勾选发票么?


  [马海涛]发票抵扣量大的企业,可以使用“发票批量勾选”模块,通过文件导入的形式实现批量勾选,提高发票勾选效率、降低勾选工作量。


  [网友蚊子]从哪里可以下载操作手册?


  [马海涛]纳税人可以在平台登录页面右上角,点击“操作手册”按钮下载《操作手册》。在登录页面还可以查看“流程指引”和“常见问题”。


  [网友费小艺]平台档案信息显示不全怎么办?


  [马海涛]需携带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局端加载档案。


  [网友1324]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平台中查询不到是什么原因?


  [马海涛]销方离线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在上传到税局端之前无法查到。若非前述原因,需到发票查验平台查验该张发票是否存在。


  [网友cream]勾选为“部分抵扣”和“不抵扣”的发票,所属期申报缴税后能再次选择抵扣吗?


  [马海涛]不可以再次选择抵扣。


  [网友2134]可以将一张发票同时进行“抵扣勾选”和“退税勾选”吗?


  [马海涛]不可以,一张发票仅可勾选一种用途。


  [网友佳佳]纳税人如何对当期申请抵扣的发票数据进行确认?


  [马海涛]征期内,纳税人完成当期抵扣勾选后,需在增值税申报抵扣前,到“抵扣勾选统计”模块申请统计,生成本期可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汇总统计表,并进行确认签名。


  [网友浪漫不弃]如何查询当月取得的进项发票?


  [马海涛]纳税人可以在“进项发票查询”模块里的“单票查询”和“未到期发票查询”中查询当月取得的进项发票。


  [网友meme]请问,可以在平台进行发票查验吗?


  [马海涛]纳税人可点击平台中“发票查验”按钮自动跳转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后进行发票查验。


  [网友牧羊人]“确认签名”是什么?


  [马海涛]“确认签名”是指在平台中对当期申请抵扣的发票数据进行确认。纳税人申报期内需对抵扣勾选统计表进行签名确认,方可进行当期的抵扣申报工作,经“确认签名”确认后当前统计表将作为申报抵扣的依据。不经过“确认签名”不可以申报抵扣


  [网友啊Q]“确认签名”功能开放时间?


  [马海涛]“确认签名”功能仅在申报期内开放,确认签名和撤销签名支持多次操作。如纳税人因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提前申报抵扣的,可使用“注销勾选”功能提前进行确认签名。


  [网友平步青云]确认签名后需要继续勾选发票怎么办?


  [马海涛]确认签名后系统会锁定当期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发票,可在成功“撤销签名”后继续进行勾选和撤销勾选操作。


  [网友机器人]在平台使用中遇到问题怎么办?


  [马海涛]若在平台使用中遇到问题,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1)北京航天金税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北京市内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包括系统登录、系统安装及环境、系统操作使用等问题。航信咨询热线:95113;百旺咨询热线:4006112366;(2)北京市12366纳税服务热线负责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北京市内纳税人提供系统相关业务政策咨询服务。(3)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技术支持由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解答服务。长软公司微信公众号:长城软件纳税服务。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的在线访谈就到此结束了,谢谢嘉宾的精彩讲解,谢谢广大网友和纳税人的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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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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