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普通发票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围绕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中凸显的问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增值税普通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整治虚假发票“卖方市场”的同时,加大对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治理,进一步打击虚开发票、遏制接受虚开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包括企业自查和专项核查两个阶段,请配合做好普通发票自查工作, 现将自查阶段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请对2016年以来取得并入账的普通发票开展自查,重点围绕是否有以下发票在税前列支扣除:


(一)无真实的业务交易取得的发票


(二)交易方与发票开票方不一致


(三)取得的异常发票


(四)其他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凭证


自查发现存在上述不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应依法进行调整补税,并将自查情况填写《普通发票专项自查工作底稿》(详见附件)后提交上传。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将结合企业自查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核查行动,对核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严肃处理,对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自查完成时限


自查时间为2017年8月1日至8月15日,自查工作量较大的企业可延长至8月31日,自查完成后将自查结果填写《普通发票专项自查工作底稿》。对自查涉及申报调整补税的纳税人,请于9月3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补缴税款。


三、自查提交程序


纳税人自查完成后将自查结果填写《普通发票专项自查工作底稿》于8月31日前通过申报客户端提交上传,对通过申报客户端提交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将纸质《普通发票专项自查工作底稿》填写盖章后交至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人8月31日前未提交《普通发票专项自查工作底稿》,视为主动放弃自查,税务机关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核查发现问题处理。


尊敬的纳税人,发票专项整治工作对维护我市健康的税收环境,营造良好的营商氛围具有重要意义,自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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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部分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要求,现将停止使用部分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8月1日起,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外的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备案。

 

  二、纳税人于2017年8月1日前印制且未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以外的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可使用至2017年10月31日,11月1日起停止使用。自停止使用之日起,纳税人应持未使用的发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三、纳税人备案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办理。

 

  四、自2017年8月1日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停止使用。自停止使用之日起,纳税人应持未使用的发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五、纳税人按照本公告停止使用部分发票后,可根据需要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或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务机关应满足纳税人合理用票需求。

 

  六、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设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一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13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部分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增值税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部分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为实现国家税务总局“一个系统、两个覆盖”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要求,对现存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卷式)进行清理。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停止使用的发票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和客运发票可继续使用,因此纳税人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和客运发票不在《公告》停止使用的发票范围内。

 

  二是明确了发票停止使用时间、纳税人缴销空白发票时间。

 

  三是明确了纳税人有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需求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办理。纳税人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不得采用其他开具方式。

 

  四是告知了纳税人可以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或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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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13
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有关问题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结合我市单位和个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发票开具要求是对现有规定的重申和细化


  《公告》明确的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基本上是重申和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并非新设立的管理要求,也未提高发票正常使用的条件。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按照《公告》要求开具和收受发票,是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二、发票填写购买方税号,只限于购买方是企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税号”);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税号。上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索取发票时均无需提供税号,收受发票的要求与此前没有变化。


  三、发票填写购买方税号,只限于增值税普通发票


  《公告》明确的发票填写购买方税号,只限于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商、成品油经销等行业使用的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税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使用“发票助手”软件,提供和开具税号便捷高效


  国家税务总局免费提供“发票助手”软件(分为PC版和手机版),消除购销双方提供、填写税号的不便。购买方使用该软件将税号、名称等信息提前生成二维码,保存在手机或打印出来,在购物时便捷携带;销售方使用安装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的计算机连线手机或扫描枪,识读购买方提供的上述二维码,将购方信息导入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网上办税服务厅均已提供该软件下载服务。


  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实现上述功能,金税盘用户需下载使用“极速开票”软件(下载网址:https://tianjin.jss.com.cn/jskp.html),税控盘用户需将系统版本升级至V2.0.13 170712(可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


  五、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


  《公告》明确,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六、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公告》进一步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上述税收凭证,是指用于办理计税、退税、抵免等涉税业务的凭证。


  七、所购商品种类较多的,发票可汇总开具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八、发票开具须正确选择税收项目编码


  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须及时将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升级至最新版本,同时在开具发票时须选择与销售收入相对应的税收项目编码。


  九、索取发票是购买方的权益,开具发票是销售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购买方索取发票的,凡不违反相关规定的,销售方不得拒绝。


  销售方给购买方开具发票,不得查验购买方的税务登记证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证明,不得要求购买方对开票信息加盖公章确认。对购买方提出的发票开具要求,如填写税号等信息、开具交易具体内容或汇总开票、提供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销售清单或购物清单(小票)等,凡不违反相关规定的,销售方不得拒绝。


  十、对违规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依法予以处罚


  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属于税收违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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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针对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要求,天津市国税局提示广大纳税人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上述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第二,购买方为自然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条件的,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等四项信息;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自然人不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购买方在索取增值税发票时,不需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第五,原我市公布的《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提示》、《天津市开具增值税发票温馨提示》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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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发票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和数据应用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停止使用部分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停止发放以下普通发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百元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四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版六联。


  为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上述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自停止使用之日起,纳税人应持未使用的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有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百元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联”的内容;《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普通发票适用范围及新设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第二条第(一)项;《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设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设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版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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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6
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纳税人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相关风险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经筛查并核实部分纳税人开具17%和11%税率增值税发票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提示纳税人注意相关涉税风险,避免出现违规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情况。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以下情况允许开具17%和11%税率增值税发票:


  1、补开发票: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18年4月30日前且已正常申报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如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的则需要修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属期申报表并产生滞纳金,请纳税人予以注意。


  2、发票开具有误: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4月30日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2018年5月1日后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4月30日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2018年5月1日后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除上述总局公告规定情形以外纳税人开具17%和11%税率增值税发票情形均属违规,请纳税人及时对违规发票开红字发票,然后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并避免此种情况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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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局系统各征管单位(不发原车购税分局):


  按照税务总局有关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文件规定,市局针对我市社会公众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服务的需求,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代开发票服务质量,同时减轻基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工作量,现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工作(不含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汇总代开发票范围


  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所列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外,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提供应税服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受票方可代纳税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1.受票方已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


  2.受票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每个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对上述代开发票申请,税务机关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应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相关模块,受理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自然人提供应税服务汇总代开”字样,按照每个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分别确定其是否享受免税政策,且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受票方应将纳税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二、自然人代开发票地点


  自然人取得应税收入(销售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除外)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含汇总代开),由应税行为发生地税务机关受理;应税行为发生在外省市的,由纳税人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


  三、委托代办代开发票


  对纳税人委托其他人代办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不含汇总代开),代办人出具委托人签字盖章的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且申请资料符合相关要求的,税务机关受理代开发票。


  四、代开发票加盖印章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含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税务机关需在发票全部联次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纳税人不需加盖发票专用章;自然人之外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不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纳税人需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单位按照附件式样自行刻制,按照实际需求确定配发数量,按照上述要求规范使用。各单位应责成专人加强管理,避免印章丢失或被盗用。


  五、优化服务与风险防控并重


  各单位要本着务实便捷原则,不断优化代开发票服务,对纳税人应税收入超出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的,不得随意拒绝受理代开;要对不法分子加强震慑,防范税收风险,对申办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和代办人员(含汇总代开和网上申办方式),办理时均应先行验证实名信息(委托代办的委托方不需本人到税务机关,但仍需验证有效身份证件),对验证不符的不得受理代开。在代开发票的同时,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对代开发票收入明显不符合行业经营逻辑或存在其他风险疑点的,应暂停受理代开,立即移交相关部门开展风险核查并告知纳税人相关情况。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局于2016年6月1日在内网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对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紧急通知》停止执行。


  附件: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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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6
文号:津税函[2018]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示已备案第三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平台名单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4号)以及《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有关规定,凡在天津市提供第三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平台运营商”),均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理备案后方可提供平台相关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现公示已备案的第三方平台名单(见附件)。纳税人使用第三方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自愿选择上述已备案平台。平台运营商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并遵照自愿原则向用户提供增值服务,确保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严格区分,对提供的增值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明码标价,严禁各类变相收取基础服务费的违规行为。


  纳税人如发现平台运营商存在乱收费或违反自愿原则强制购买增值服务等行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税务部门将联合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信用等级、取消服务资格等方式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坚决予以整治。


  附件:已备案第三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平台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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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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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办理备案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4号)以及《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有关规定,凡在本市提供增值税电子发票平台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运营商”),不论是否具有平台所有权或在天津市设立机构,均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办理备案。截至目前已在本市提供相关服务的运营商,请于2019年5月14日前按照下列要求重新办理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未如实报送备案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在本市从事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服务,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一、提供资料


  (一)平台基本情况备案表(附件1);


  (二)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


  (三)平台建设的管理方案;


  (四)平台服务收费标准(含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免费基础服务以及增值收费服务的具体内容);


  (五)与用户签订的平台服务合同(协议)模板;


  (六)平台用户明细表(附件2);


  (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服务承诺书(附件3);


  (八)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排查情况表(附件4);


  (九)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收费排查情况统计表(附件5)。


  二、备案方式


  运营商将纸质备案资料递交(含邮寄)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地址为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邮政编码300010,联系电话022-24465699,并将电子文档传至电子邮箱 tjgshlsc@163.com。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在收到运营商完整合规的备案资料后,在10日内将备案结果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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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至10月29日期间进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一并停机,与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事项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事项及时间


  纳税人以下业务事项,凡通过全市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其他税费代办点、自助办税服务终端办理的,均自2019年10月24日17时停止办理;凡通过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远程采集系统、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办理的,均自2019年10月24日24时停止办理:


  (一)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一般纳税人登记、税种登记、登记信息变更、跨区迁移、注销登记(含简易注销);


  (二)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以下事项:发票核定(含最高开票限额和月领用量的初始、调整、离线参数设置)、发票领用、红字发票开具、进项发票扫描认证和选择确认(勾选)、发票真伪查验、空白发票退回税务机关、已开发票验旧、发票缴销和挂失、办理红字发票信息表、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信息报送,成品油库存数量下载及核实;


  (四)税控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变更发行、注销发行、抄报税(含数据上传、征期报税和逾期报税)、清卡解锁;


  (五)增值税申报(含更正申报、逾期申报)、消费税申报(含更正申报、逾期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含更正申报、逾期申报)、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含更正申报、逾期申报)、车辆购置税申报,车辆购置税申报发票信息变更、完税信息更正、退税、补税、完税证明信息查询;


  (六)出口退税申报;


  (七)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等业务。


  二、停机期间可正常办理业务事项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事项之外的其他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10月28日电子税务局暂停办理全部业务事项,纳税人可选择到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税控盘版)可在离线状态下正常开具、作废发票(开具红字发票除外)。


  (三)涉及自然人之间存量住房交易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正常办理。


  三、恢复办理时间安排


  自2019年10月30日8时30分起,新版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启用,上述暂停办理业务事项全部恢复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为确保系统停机期间纳税人能够在离线状态下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将临时放宽纳税人离线开票相关设置。请纳税人在2019年10月24日前,打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税控盘版)并保持互联网在线状态,上述离线开票设置将自动下载生效。


  (二)请纳税人结合上述停机安排,尽早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停机前足额申领发票,尽早办理发票代开,预先联系客户收取进项发票并扫描认证或勾选确认,提前下载并核实成品油库存数量,以及纳税申报后及时解锁税控专用设备等,避免因停机对自身经营造成影响。


  购买机动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了不影响机动车的正常使用,请在系统停机前到全市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者各车辆购置税办税网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手续(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请提前三到五个工作日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和银行缴税手续,确保税款在系统停机前缴入国库)。


  (三)2019年10月19日至29日期间,税务机关暂停受理税款属期为2019年8月前(含)的税控专用设备逾期报税,请纳税人尽早办理。


  (四)系统停机恢复后,请纳税人合理安排办税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排队、等候时间过长情况。


  (五)本次系统升级后,“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功能将有较大优化提升。需提示纳税人特别注意,系统升级后凡通过扫描认证方式采集的进项发票信息(含办税服务厅窗口认证、网上认证和自助办税终端认证),均需在次月纳税申报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签名确认,否则将不能形成增值税进项税金。天津市税务局将另行发布具体功能介绍。


  (六)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税务机关相关服务举措及新版系统功能介绍,避免受来源不明信息影响。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对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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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自2019年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正式启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已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使用已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相关设备登录综合服务平台,可对进项增值税发票进行选择、确认、签名和查询等操作。天津市税务局现就纳税人登录综合服务平台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纳税人已使用金税盘、税控盘或税务UKey的,可使用上述设备登录综合服务平台,无需额外购买其他设备或服务。上述设备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启用时,已加载税务数字证书。


  二、纳税人未使用金税盘、税控盘或税务UKey,但需登录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抵扣、退税及代办退税等操作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税务UKey并加载税务数字证书后,用于登录综合服务平台,无需额外购买其他设备或服务。


  三、不论纳税人选择上述何种方式,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设备均应及时加载税务数字证书,不得擅自拒绝加载税务数字证书或强制要求纳税人核定增值税发票,严禁引导纳税人购买相关设备或服务。


  四、纳税人可通过各办税服务厅、市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获取综合服务平台的系统功能介绍、操作使用说明及常见问题解答。


  五、纳税人在登录和使用综合服务平台过程中,如遇到任何单位或个人假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或综合服务平台推行名义,以代理记账、系统维护或服务便利等借口,变相捆绑或强制销售设备或服务的,可及时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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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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