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15年购买一块土地 因办理前期手续至今未办理成功,因此打算将这块地出售,想咨询一下再出售过程中将涉及什么税种,税率是多少。如果产生增值,土地增值税如何缴纳

因办理前期手续至今未办理成功”具体指什么呢?从字面看贵公司并未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请仔细描述。

如果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缴纳了契税,办了土地证),出售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五条(二)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 随征城建税(城市7%、县城5%、农村1%)和教育费附加3%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2%.


四、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是,如果不能提供扣除项目的金额和凭证,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由省级地税局确定.


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05%贴花.由立合同人缴纳.

六、转让土地有所得的要并入转让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有法律规定期内的亏损,可先行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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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收到一张车辆租赁费的发票,票面显示按1.5%征收了个税,但车辆租赁费按个税税率是20%,请问付款时要补扣18.5%的个税吗?

答:如果是生产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时已征收过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无需再代扣代缴;但如果是劳务报酬所得(非生产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时所附征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认为并未完成全部纳税义务,需按相关规定代扣代缴剩余税款。


提醒:①公开信息显示已有九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江苏省、安徽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江西省、海南省和厦门市)明确:自然人代开发票,如果所得项目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相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②内蒙古税务局的公告: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③其他地区以当地税务机关发布政策为准。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参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和第四项;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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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五条的免税政策,1月份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将发票收回或者开具红字才可以享受优惠?是否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先享受免税,在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再开具红字发票?后续享受优惠如何开具普通发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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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资格超市企业,有两种情况:1、有的商品取不了正规商品发票,是否可以按无票销售处理,按相应的税率提销项税,另外如果顾客要发票是否可以开增值税普票(专票)? 2、有的商品因为价格等因素能开发票但不开发票,这样的商品能否按相应的税率提销项税进行销售,并给顾客开相应的增值税普票(专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贵公司购进商品未取得发票,不影响销售商品按规定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因此,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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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混合销售,开票 时用主营的税率可以么 比如建筑业,在没有工程发票时,直接卖材料,可以11%的税么? 必须是当月有工程发票,才能按11%缴税么?怎么能套上11%的税率,省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所以,增值税上混合销售是指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含销售货物又包含销售服务,贵公司单纯的销售货物属于兼营,不属于混合销售,按照17%计算交纳增值税。
另外,如果贵公司销售的是自产货物,即使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包括货物和服务,也应该按兼营处理,分别核算,否则从高征税。
只有贵公司在一个建筑业混合销售业务中使用的是外购货物,才可以按照贵公司的公司性质(建筑业),整体按照11%计算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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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企业只取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证书》,是否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


  因此,企业取得上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证书有效期内按规定日享受税收优惠,只取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证书》的企业,不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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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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